發國難財!官員借汶川震後重建斂財

07-19

(法制晚報 · 看法新聞記者 張瑩 編輯 嶽三猛)今天,看法新聞記者註意到,因借汶川地震、蘆山地震災後重建斂財,四川天全縣的 2 名小官分別獲刑 3 年 6 個月和 2 年。

實際上,在救災或者重建過程中發 " 國難財 " 的幹部並不鮮見,且大多數為基層人員。

去年,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貪污救災款、搶險錢等將從重處罰,比如即便貪污受賄 1 萬元也可具有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小官借震後重建斂財獲刑

天全縣是 "5 · 12" 汶川特大地震受災縣之一,2009 年災後重建啟動。天全縣教育局安全後勤管理股股長楊能華被任命為天全縣教育局 "5 · 12" 地震災後重建辦主任。

盡管職位不大,但權力卻不小:其主要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各個災後重建工程,不僅直接參與幾個學校的災後重建工程的規劃、進度、撥款等審核簽字,還負責全縣所有小學重建招投標的組織和參加招投標工作。

由此,楊能華將災後重建的工作作為斂財的契機,以此廣收承建商的賄賂。

經查實認定:2009 年至 2016 年,楊能華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其監管、服務對象給予的現金共計 21 萬餘元,全部用於個人開支。

另一名發 " 國難財 " 的小官是是楊能華的分管領導——天全縣教育局原黨委委員高敬松。不過他的劣跡主要發生在 "4 · 20" 蘆山地震之後,當時天全縣也是重災區之一。

經查實,2015 年,高敬松利用分管天全縣教育局安全後勤管理股、協調、聯系 "4 · 20" 蘆山地震後 " 壹基金 " 慈善基金會捐助的七個學校 " 風雨球場 " 建設工程項目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瞭承建七個 " 風雨球場 " 工程項目的成都恒升建築公司副總經理、技術負責人萬某給予的 5.8 萬元。

今年 5 月 12 日,上述兩官員均以受賄罪被判刑,分別獲刑 3 年 6 個月和 2 年有期徒刑。

有人截留補助款修大棚

看法新聞記者註意到,像楊能華、高敬松這種在救災過程中趁機斂財的幹部並非孤例,而且多數涉案人員為基層幹部。

2014 年 11 月,央視披露,河南省三門峽市澠池縣於 2010 年遭受瞭一場特大洪澇災害。災情發生後,洪陽鎮政府立即開展救助,並明確時任柳莊村委支部書記的石小江作為重建工作第一責任人。

2013 年 1 月底,群眾舉報稱,倒塌房屋重建的資金不知去向。經過反復偵查,澠池縣人民檢察院最終確定,石小江利用職務之便截留群眾救災款共計 7.2 萬元。最終,此人被認定犯貪污罪且數額巨大,獲刑 3 年。

今年 2 月 11 日,北京市門頭溝區清水鎮勝利村原黨支部書記陳廣金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3 年,緩刑 3 年,罰金 20 萬元。此人也是利用協助政府管理災後恢復生產資金的職務便利,將 60 萬補助款用於修繕個人肉雞大棚,侵吞 34 萬元。

兩高:貪污救災款 1 萬元也追刑責

2015 年,時任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的徐進輝表示,2014 年 1 月至 11 月,除瞭查辦大案要案,全國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共查辦發生在 " 三農 "、社會保障、扶貧救災、教育科研等領域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17601 件 23443 人,涉案總金額 58.9 億元。

2016 年 4 月份,兩高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根據司法解釋,貪污受賄在 300 萬元以上,或是貪污受賄在 150 萬元以上,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等 6 項加重情節的,都將從重處理。

根據司法解釋,貪污受賄 1 萬元以上不滿 3 萬元,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情節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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