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拒不執行判決 轉移財產被判拘役四個月

07-12

閩南網 7 月 12 日訊(通訊員   滿榮   偉明   卯聰   福建日報新媒體 · 閩南網記者   王惠敏)7 月 11 日,經漳州市薌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薌城法院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拘役四個月。

2015 年 6 月,因股權轉讓糾紛,原告李某將朱某起訴至薌城法院。薌城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朱某償還原告李某股權轉讓款 92.88 萬元及違約金。

民事判決生效後,因被告朱某沒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2015 年 12 月 4 日,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朱某接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後,沒有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後又將其名下銀行存款轉出大部分挪作他用,拒不把被查封的車輛交由法院處置,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朱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當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據瞭解,《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此案件中,被告人朱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罪,經公安機關偵查、公訴機關薌城區檢察院審查後,向薌城法院移送起訴。

薌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朱某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案發後,朱某歸還全部款項並取得申請人的諒解,根據其犯罪情節和犯罪後的悔罪表現,法院最終作出瞭相應的刑事處罰,判處朱某拘役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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