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父親:我可以給女兒一個交代瞭

07-19

" 我現在就回傢,去孩子的墳上看看,把這個判決結果告訴她。" 徐玉玉父親拿到判決後對重案組 37 號 ( 微信 ID:zhonganzu37 ) 探員說。今天(7 月 19 日)上午," 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 " 在山東省臨沂中院一審宣判,主犯陳文輝一審因詐騙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無期徒刑,並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 15 年到 3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宣判後,法院也就案件的關鍵問題通過媒體進行瞭解讀。

▲ 7 月 19 日," 徐玉玉案 " 在法院一審宣判,第一被告被判處無期徒刑。 圖片來自臨沂中院微博

" 徐玉玉 " 案一審宣判 主犯獲刑無期

今天上午," 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 " 在臨沂中院一審宣判,主犯陳文輝一審因詐騙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 15 年到 3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6 年 8 月 19 日,剛剛參加完高考的山東臨沂高三女生徐玉玉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聲稱要為其發放助學金。在對方的指引下,她將卡內原本準備交學費的 9900 元打入對方提供的賬號。對方得手後,電話再無人應答。當天 19 點半左右,從當地派出所報警出門後,徐玉玉突然昏厥,搶救兩天後不治身亡。事發後,該案 7 名嫌疑人先後落網。2017 年 6 月 27 日,徐玉玉案第一次庭審。在法庭上,7 名被告人悉數認罪。

▲法院一審判處主犯無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夥,通過網絡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江西省九江市、新餘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賃房屋作為詐騙場所,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的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詐騙電話,騙取他人錢款。撥打詐騙電話累計 2.3 萬餘次,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 56 萬餘元,並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其中,被告人陳文輝在九江市、新餘市組織實施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 1.3 萬餘次,騙得錢款共計 31 萬餘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

2016 年 6 月至 8 月,被告人陳文輝為實施電信詐騙犯罪,通過騰訊 QQ、支付寶等工具,從杜天禹(另案處理)處購買非法獲取的山東省高考學生信息 10 萬餘條。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夥,冒充國傢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撥打電話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各被告人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陳文輝一人犯數罪,應依法數罪並罰。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徐玉玉父親今天拿到法院判決,他表示要將這個消息告訴女兒。 受訪者提供

重案對話

徐父:" 回傢把判決結果告訴玉玉 "

重案組 37 號:什麼時候知道判決結果?

徐連彬:剛剛,大概 11 點鐘左右。今天我九點鐘就到臨沂中院門口等著瞭,剛幾個聽庭的傢屬出來,跟我說瞭判決結果。

重案組 37 號:為什麼沒有參與庭審?

徐連彬:玉玉死的時候我在場,我是證人,有一部分證詞需要提供,所以我沒有進庭。

重案組 37 號:對判決結果作何感想?

徐連彬:結果還行,滿意,跟我之前的預期差不多。

重案組 37 號:現在心情怎麼樣?

徐連彬:昨天一天,心情都很復雜,有點緊張,現在好多瞭,什麼都好瞭。這個事情到現在也一年瞭,終於有結果,對我,對徐玉玉都算有一個交代。

重案組 37 號:回傢打算做什麼?

徐連彬:我現在就準備回傢,現在就回去,去徐玉玉的墳上看看,把這個判決結果告訴她。

重案組 37 號:會帶什麼東西去上墳嗎?

徐連彬:帶點蘋果,玉玉生前最喜歡吃蘋果瞭。

重案組 37 號:對於幾名涉案人員,還能夠原諒嗎?

徐連彬:這個怎麼說呢,不好說,按理說事情到這裡算是結束瞭,但是心裡還是有一點難過,不太想原諒他們,畢竟孩子沒瞭。

重案組 37 號:未來有什麼打算?

徐連彬:傢裡現在條件不太好,未來準備多打點工,把生活條件弄上去,以後的日子還要過。

▲ 7 月 19 日," 徐玉玉案 " 在法院一審宣判,法官宣讀判決。 圖片來自臨沂中院微博

重案解讀

徐玉玉的死亡與詐騙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人民日報》客戶端的報道,在宣判後,臨沂中院負責人接受瞭媒體采訪,就此案的相關問題進行瞭解讀。

法院對各被告人的具體量刑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臨沂中院:本案案情重大復雜,被告人人數較多,各被告人在共同詐騙犯罪中交叉結夥,在參與作案的時間、組織分工、詐騙金額認定、撥打詐騙電話次數、贓款分配等方面差異較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同時,一些被告人既有自首、退賠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也有冒充國傢機關工作人員詐騙、詐騙在校學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從重處罰情節。

我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考慮上述量刑因素,結合各被告人在詐騙犯罪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具體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定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系從犯,並據此確定各被告人的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庭審的一個重點內容是調查被告人的詐騙行為與徐玉玉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請問法院認定這一情節的依據是什麼?

臨沂中院:相關證人證言及書證等證據證實,被害人徐玉玉平時身體狀況良好,在高考體檢中,亦沒有發現其他疾病或遺傳病史。案發當天下午,徐玉玉被騙後,回到傢中一直哭泣,情緒低落。當晚到當地派出所報案後回傢途中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經搶救無效死亡。

公安機關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見書及法庭審理中出庭的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均認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電擊及高低溫損傷、中毒、腦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臟疾病所導致的死亡;徐玉玉在被騙後出現憂傷、焦慮、情緒壓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導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潛在的極為罕見的心臟病發作,進而導致死亡。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都能夠證實徐玉玉的死亡結果與被告人的詐騙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院對此依法予以認定。

被告人陳文輝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為什麼沒有認定陳文輝構成自首?

臨沂中院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陳寶生、鄭賢聰三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我院認定陳寶生、鄭賢聰構成自首,而沒有認定陳文輝具有自首情節。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被告人陳文輝在案發後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其僅供述瞭在江西省九江市實施詐騙時的部分同案犯,對在九江市的主要詐騙犯罪事實、在網上大量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在江西省新餘市實施的詐騙犯罪事實,均未如實供述。偵查人員通過審訊其他同案犯,在掌握陳文輝的全部犯罪事實後,陳文輝才陸續供述在九江市實施詐騙的同案犯及具體犯罪事實,但對在新餘市實施詐騙的其餘同案犯和作案地點仍未如實供述,直至陳寶生歸案後,陳文輝才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

被告人陳文輝作為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糾集者,雖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未能如實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判處無期徒刑的依據是什麼?

臨沂中院: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被告人陳文輝量刑時,我院充分考慮瞭以下因素:

第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幹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極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去年發佈的《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對審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出瞭依法從嚴懲處的總體要求,這也是我們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基本原則。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撥打詐騙電話共計 1.3 萬餘次,依法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陳文輝在共同詐騙犯罪活動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陳文輝冒充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嚴重損害國傢機關形象 ; 其還以傢庭經濟困難、亟待救助的在校學生等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社會影響惡劣。

第三、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陳文輝不僅糾集、指揮他人撥打 " 一線 " 電話,誘使徐玉玉上當,其本人還作為 " 二線 " 人員親自接聽徐玉玉電話,直接騙取徐玉玉錢款,其行為不僅侵犯瞭徐玉玉的財產權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依法應予嚴懲。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我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文輝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既貫徹瞭從嚴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方針,又體現瞭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依據是什麼?

臨沂中院:為強化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發佈瞭《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於 2017 年 6 月1日正式實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有關法律適用作出瞭全面、系統的規定。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達到 5 千條以上的,即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非法購買高考學生信息 10 萬餘條,用於實施電信詐騙犯罪,屬於法律規定的 " 情節特別嚴重 " 情形,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陳文輝犯罪事實及情節,我院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陳文輝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 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 " 給我們什麼啟示?

臨沂中院:此案的涉案被告人終於受到正義的審判,但是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鬥爭並沒有結束。隨著科技的發展,電信網絡詐騙手段和方式不斷翻新,危害突出。今後,對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通過公開宣判等方式,以案說法,震懾犯罪,教育群眾,努力將法律效果轉化為社會效益。同時,提醒社會公眾也要加強防范意識,提高自身防范能力,避免徐玉玉的悲劇再次上演。我們也建議有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提高監管水平,加強源頭治理,不斷創新方法,積極預防,切實防范此類惡行蔓延。我們相信,通過全社會共同努力,一定能有效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勢頭,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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