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公斤黃金被扣 18 年 5 人獲賠償 1100 萬

08-08

今日,記者從 "58 公斤黃金被扣案 " 當事人馬五德的代理律師張鐵雁和彭紅紅處獲悉,"58 公斤黃金被扣案 " 有瞭最新進展,馬五德、馬占奎等五人獲得國傢賠償共計 1100 萬元人民幣。

法制晚報 · 看法新聞記者獲得的一份《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傢賠償決定書》(下簡稱 " 決定書 ")顯示,1999 年 7 月 30 日,馬正清、馬錦忠駕駛甘 N-03488 牌號東風車前往拉薩,行至那曲地段時,那曲公安處檢查發現車內有大量黃金,遂對人、車進行扣押並以涉嫌非法運營、販賣黃金為由,對馬正清、馬錦忠予以刑事拘留。

根據二人的交代,同年 8 月 1 日,那曲公安處刑偵隊民警在拉薩 " 樂都飯店 " 將等待收貨的馬五德、馬灑力抓獲,並當即宣佈瞭刑事拘留。14 日,那曲公安處在保證人保證並交納保證金的情況下,對馬五德、馬灑力二人變更瞭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

1999 年 8 月 16 日,那曲公安處對馬正清、馬錦忠二人取保候審。2000 年 6 月 28 日對二人解除取保候審。

1999 年 12 月 10 日,那曲公安處將所扣押的黃金變賣給銀行,變賣款額為 3825797.47 元。12 月 15 日,將變賣黃金款額以 " 罰沒款 " 名目上交那曲地區財政局。

法制晚報 · 看法新聞記者瞭解到,此前根據國傢規定,黃金的收購和供應都實行審批制,未經審批而從事經營屬於違法行為。2003 後,隨著國傢政策調整,個人可以收購、買賣黃金。

18 年前 50 多公斤黃金被扣

據媒體報道,1998 年,甘肅省酒泉市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黃金公司與自然人馬生福就開采金礦事宜簽訂《承包合同》,馬生福取得該縣金礦的采金權。後來,馬生福與馬永山等人達成口頭協議,由馬五德及馬占奎、馬永山、馬小平、馬超共同投資,組織民工開挖采金,共采金 58000 多克。

由於前期投入較大,企業運營期間,5 人已經捉襟見肘,企業難以維系,為瞭發放民工工資,馬永山等 5 人準備將上述黃金交售給央行蘭州中心支行,但當時後者暫停收購。

5 名合夥人商量後決定將黃金交售至央行拉薩中心支行。但在途經西藏那曲時,被公安處工作人員查扣。

決定書顯示,2016 年 6 月 21 日,馬五德等五位賠償請求人以刑事違法扣押為由,向賠償義務機關那曲公安處申請賠償,請求退還被扣押的黃金 58000 餘克。同年 7 月 8 日,那曲公安處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21 日,賠償請求人快遞郵寄瞭《無法補正有關證明材料的情況說明》,稱當時那曲公安處沒有向他們送達過《扣押物品清單》、《刑事拘留通知書》、《釋放證明》等文書,故無法補正。

而根據法律規定,作為一種強制措施的扣押黃金行為,至少必須有合法的扣押決定書和扣押清單。之後,那曲公安處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2016 年 10 月 21 日,馬五德等五位賠償請求人向西藏自治區公安廳提出復議申請。公安廳於 2016 年 12 月 16 日以 " 賠償義務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涉案財物進行扣押、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均符合法律規定,不屬於國傢賠償范圍 " 為由作不予賠償決定。

50 多公斤黃金終獲 1100 萬賠償

由於不服西藏自治區公安廳作出的決定,當事人隨後向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法制晚報 · 看法新聞記者根據決定書梳理,西藏高院賠償委員會對該案的 " 申請時效 " 和 " 賠償請求人主體資格 " 都予以認定。而關於 " 黃金數量 ",賠償委員會認為,本案中請求人申請賠償的黃金重量是 58000 餘克,賠償義務機關出示的證據中,顯示當年交售給銀行的黃金總重量為 50617.26 克(凈重)變賣後上交國庫的總款額為 3825797.47 元。除此之外,雙方均未再提供有價值的證據予以佐證。

相比之下,那曲公安處當年上交國庫的黃金數量較為客觀。

據此,賠償委員會認為,請求人馬五德等五人請求國傢賠償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賠償義務機關那曲地區行政公署公安處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金額即人民幣 1100 萬元給付賠償請求人馬五德馬占奎、馬永山、馬小平、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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