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早產”供貨單自食苦果 供貨商告狀不成反被罰 1 萬元

07-14

南寧晚報 /ZAKER 南寧 記者 鄭芳 通訊員 李寒

2012 年領取的酒類流通隨附單上,出現 2010 年的發貨時間?7 月 13 日,興寧區法院對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的原告莫某作出瞭 1 萬元的罰款決定書。原來南寧某貿易有限公司的莫某以未收到 99126 貨款為某煙酒茶經營部,然而他所提供證據—— 3 張 2010 年供貨的酒類流通隨附單,卻是 " 早產兒 ",在 2010 年尚未印制流通。針對莫某在訴訟中進行虛假陳述、偽造相關證據的行為,法官做出瞭罰款的決定。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莫某提供瞭 3 張酒類流通隨附單作為證據,用於證明他於 2010 年 5 月 16 日、10 月 21 日、11 月 11 日分別向某煙酒茶經營部供應酒,貨款共計 99216 元,這 3 張酒類流通隨附單是案件的關鍵證據。同時,莫某還提供瞭 2010 年的物流托運單、送貨單等證明自己的主張。

某煙酒茶經營部在答辯提出,莫某提供的 3 張酒類流通隨附單是偽造的,此類單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監制發行,在 2010 年時還沒有印制流通。在案件第一次開庭時,莫某對於這 3 張酒類流通隨附單是否偽造並未能夠說清。而第二次開庭時,莫某則辨稱 3 張酒類流通隨附單上的發貨時間可能為工作人員填寫有誤。因莫某兩次開庭陳述不一致,興寧區法院為核實情況,向南寧市商務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函詢,該支隊復函中明確,酒類流通隨附單具有編號唯一性,涉案 3 張酒類流通隨附單於 2012 年 6 月 21 日售予廣西南寧某貿易有限公司,領購經辦人簽名正是莫某。興寧區法院將復函結果告知莫某,莫某則稱認 3 張酒類流通隨附單是自己領取後補開給某煙酒茶經營部的,並沒有在 2010 年送貨時隨酒一起發給被告合浦某煙酒茶經營部。

興寧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莫某向法院三次陳述酒類流通隨附單的事實經過不一致,針對為何在 2012 年領取的酒類流通隨附單上出現 2010 年的發貨時間陳述不一,實際上酒類流通隨附單上的發貨時間系原告莫某為對應物流單時間而偽造,莫某的行為損害瞭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擾亂司法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和社會公共利益。最終,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莫某罰款 10000 元。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等,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如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人民法院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真實的案例告訴我們,法律是有底線的,虛假陳述或者偽造相關證據不但有損個人誠信,還可能會導致罰款、拘留、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後果,是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切記要杜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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