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鐵路運輸法院省內首次嘗試“判前釋明”制度

07-12

[ 導讀 ] 當司法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之際,作為司法體制改革重要內容之一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為擺在全國各級法院面前的重要課題。

當司法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之際,作為司法體制改革重要內容之一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為擺在全國各級法院面前的重要課題。各級法院都在推進 " 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 的道路上進行著各種各樣的有益嘗試。長春鐵路運輸法院借助自身優勢,在刑事審判領域試行 " 判前釋明 " 制度,取得較好的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

日前,長春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瞭楊某、鄭某等 5 名被告人共同盜竊一案,楊某、鄭某分別被判處八個月至兩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與以往審判此類案件不同,法官在對此案做出宣判之前,增加瞭一個名為 " 判前釋明 " 的環節,通過 " 判前釋明 " 對 5 個被告人 " 同罪不同判 " 這一結果進行瞭詳細的解釋說明。宣判後,5 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可法官的判決,不上訴。

此案是長春鐵路運輸法院試行刑事審判 " 判前釋明 " 制度審理的第一起案件,長春鐵路運輸法院也成為省內第一個進行此類制度嘗試的法院。據該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領導介紹," 判前釋明 " 制度是刑事審判領域繼 " 量刑規范化制度 " 實施以後的又一個具有實踐意義的前沿性制度探索。長春鐵路運輸法院經過長時間調研後發現,以往這種同案多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之間比較熟悉,又是共同作案,所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各被告人經常會相互比較,一旦知道自己的刑期明顯高於其他人時,就會認為自己被判重瞭,要求上訴。

長春鐵路運輸法院所推行的 " 判前釋明 " 制度,正是為瞭適應審判公開透明的需要,力圖通過法官宣判前的 " 量刑說理釋明 " 化解被告人因不懂法造成的錯誤理解。" 判前釋明 " 要求法官在做出宣判前,要將犯罪動機、情節、數額、前科、累犯、自首、立功等所有影響法官做出最終判罰的主客觀因素對被告人及其代理人進行較為詳細的闡述和講解,也就是說,法官要把自己的自由裁量過程公開的展現出來,讓所有的訴訟參與人知曉明白,尤其是被告人聽清楚,弄明白。在懲罰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告人的權利,使 " 罰當其罪 " 變成 " 可信任的審判 "。

" 懲罰犯罪 " 和 " 保障人權 " 這兩個刑事訴訟價值哪個優先的問題,多年來一直在刑事司法領域存在較大爭議,以前司法人員為瞭 " 懲罰犯罪 ",往往忽略瞭 " 保障人權 " 的重要性。長春鐵路運輸法院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過程中,積極把脈改革動向,把鐵路法院受案數量少,案件類型單一這一客觀事實轉化為自身優勢,利用鐵路法院的特點,積極推行 " 細節化個案試點 ",對於訴訟程序中的多個細節進行前沿性探索,取得瞭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朱承罡 林號兵 東亞經貿新聞記者 朱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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