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多加 5 個字 買傢購房竟要多花 5 萬

07-14


" 中介背著我改瞭購房合同,讓我損失瞭 5 萬元。" 廣州市民羅先生昨日(12 日)報料稱,他委托白雲區一傢房產中介買二手房,將合同放於中介處保管時被修改,中介在交樓時間後擅自添加 " 需交齊樓款 ",羅先生無法在當天交齊樓款,導致賣傢稱其違約欲中止合同。

後經協調簽補充協議,樓價比原來漲瞭 7 .5 萬元,其中羅先生支付 5 萬元,中介公司墊付 2 .5 萬元。中介公司稱涉事員工已離職,目前在通過房產中介協會處理此事。


買傢將合同交由中介代為保管

據羅先生介紹,今年 2 月底,他通過白雲區黃石路馬務村的一傢房產中介公司購買一套二手房,當時簽瞭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樓款總計 197 .5 萬元,首付款 54 .5 萬元,以銀行按揭形式交餘款。交樓時間約定為今年 5 月 1 日前。因不確定什麼時候能辦理過戶手續,於是合同上交易過戶手續的截止時間未填寫,買傢羅先生和賣傢馬小姐雙方口頭約定按實際日期為準。

由於該二手房產權人為夫妻二人,賣傢馬小姐的丈夫因出差未來現場簽名,羅先生於是將自己那份合同交給中介盧先生,請他等馬小姐的丈夫出差回來幫忙交給他簽字。羅先生稱,幾天後馬小姐的丈夫回來,他們一起去辦理瞭網簽," 書面合同後來一直放中介那,我也就沒在意。"

4 月中旬,羅先生拿到銀行的《同貸書》,預計能按照合同約定在 5 月 1 日前過戶交樓,當他告知賣傢馬小姐一起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時,馬小姐卻告知羅先生 " 違約瞭 ",要和她的律師談。

中介稱在賣傢授意下修改合同

馬小姐的律師稱 " 合同上約定 5 月 1 日前要交付樓款 ",羅先生去找中介盧先生要回自己當初的購房合同,這才發現原來在交樓時間後面又多加瞭一句 " 需交齊樓款 "。" 為什麼沒經過我同意,擅自修改瞭合同?" 羅先生感到氣憤,中介盧先生表示是在賣傢馬小姐的授意下加瞭這句話。

羅先生將該合同放在中介處保存前曾進行拍照,南都記者見到該合同的圖片顯示," 賣方交付該物業予買方使用之日期為:交樓時間在 2017 年 5 月 1 日前 "。隨後羅先生提供的合同同樣位置上,卻在交樓時間後加瞭一句 " 需交齊樓款 "。

4 月 2 3 日,馬小姐向羅先生發瞭《中止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通知書》,指羅先生 " 即便是立即過戶入押,閣下的貸款銀行也不可能在 2017 年 5 月 1 日之前放款給我方,所以閣下絕對無法做到 20 17 年 5 月 1 日之前交齊樓款 ",以違約為由要與羅先生解除合同。

簽補充協議樓價漲瞭 7 .5 萬元

隨後中介公司介入協調,買賣雙方一番協商後,馬小姐提出要簽補充協議,此時樓款漲至 205 萬元,比原來合同約定的樓款漲瞭 7.5 萬元,中介公司同意幫羅先生墊付 2 .5 萬元,羅先生自己再出 5 萬元。" 我買的房子是結婚用,沒法再拖。" 無奈之下羅先生同意該補充協議,並於 6 月辦完交樓手續。

羅先生稱,隨著周圍樓價上漲,賣傢不滿意當時交易的樓價,所以希望修改購房合同,他能理解,但讓他生氣的是," 中介收取瞭我的傭金,不為我辦事,反倒坑瞭我。"

對此,該中介公司負責人葉先生回應,涉事員工確實修改瞭羅先生的合同,目前已離職,近日他和羅先生去房產中介協會協調處理此事。" 當初簽瞭補充協議,房子也過瞭戶,不知道為什麼他現在秋後算賬。" 葉先生稱,這不是一方的責任,員工確實不應擅自修改合同,但羅先生也不應該把合同交由中介保管," 他把合同留在中介手上,出發點是什麼?"

律師視點
中介修改後的合同不受法律約束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馮世鋒表示,由於中介擅自修改瞭羅先生的書面購房合同,這份合同是不受法律約束的,不過也可以看到該份合同上對於交易過戶手續沒有寫清限於什麼日期完成。鑒於雙方後來又簽訂瞭補充協議,那麼證明羅先生已經認可這種處理方式,應以補充協議為準。

有業內人士提醒,市民簽訂購房合同之後,原件應由自己保管,不能交給第三人或者中介機構來保管,不然容易被人篡改。另外如有修改,每個修改的地方應由合同當事人簽名確認;或在合同約定,如有增加補充手寫內容,需要各方確認才有效,這樣才能更大程度上去做好防范。 ( 南都記者 楊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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