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數據造假危害不亞於腐敗,如何根治“數字出官”?

07-13

盤和林

經濟數據造假在我國並不是什麼新鮮事情,從宏觀社會來看,這與相當長時間以來 " 官出數字,數字出官 " 的現象密切相關," 唯 GDP 論 " 給瞭官員錯誤的導向。從法治的角度來看,與我國之前統計監管薄弱、執法不嚴有關。下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是對統計法規范的具體化和有力補充,將從法律上有力保障統計數據真實可靠。

但筆者認為,這些都不過是一些外因而已,歸根結底還是官員的 " 賭徒心態 " 在作祟。因此,改變官員這種 " 賭徒心態 ",最關鍵的是延長經濟數據的獎懲評價周期,從而降低人們在風險情況下的 " 短期風險偏好 "。

經濟數據造假所帶來的危害並不亞於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一方面是直接危害," 吹牛也要上稅 ",財政收入數據造假讓遼寧一些地市付出瞭慘痛代價,嚴重制約瞭地方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我國實施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分稅制體制,虛增財政收入必然要多報稅收數額,相當部分的虛報空轉是要向中央和省級財政上繳的。另一方面,統計數據是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統計數據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著統計信息的價值,影響著科學決策的出臺。經濟數據造假嚴重影響瞭中央、省級黨委政府對經濟形勢的判斷和決策。同時,還造成人民群眾對經濟統計數據的不信任。

經濟數據造假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腐敗行為,甚至可以理解成一種變相的買官賣官行為。經濟數據造假是一種違法行為,我國統計法等有明確的要求和懲罰舉措。之所以官員還甘冒風險來造假,可不僅僅是為瞭 " 面子 " 好看,GDP、財政收入等經濟數據造假直接粉飾官員的政績,並與提拔晉升存在直接或密切的關聯性。有專傢指出,地方經濟數據造假成統計領域最大腐敗。

如何整治經濟數據造假,近年來中央和省市黨委政府出臺瞭不少舉措,一些專傢學者也提出瞭自己的真知灼見。如加強統計數據的獨立性,對造假行為 " 摘烏紗帽 "、依法嚴肅追責等,改變 " 唯 GDP 論 " 的官員考核機制,從根源上改變官員的 " 數字出官,官出數字 " 的錯誤動機,也收到瞭一定的成效。

行為經濟學也給出瞭整治經濟數據造假的獨特 " 解題方法 "。從行為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經濟數據造假與官員對短期風險偏好存在過度偏高的錯誤認知有很大關系。例如,人們在賽馬中往往存在 " 日終效應 ",即人們往往願意在每一天的最後一輪押下最高的賭註。這是人們的短期風險偏好所導致的 " 非理性 "。具體到經濟數據造假,在某些官員晉升的關鍵時間節點,如換屆之前等,往往願意下更高風險的 " 賭註 ",這個時候官員往往偏好於更高風險的行為決策。

研究還發現,隻要評估的間隔期限越長,人們在風險情況下的行為就會做出改變,可接受的風險程度就越低。這一研究啟示我們,改變數據造假的一個有效的、經濟的辦法,就是延長 " 經濟數據 " 對官員的評價和追究期限,從而改變官員 " 一錘子買賣 " 的錯誤心態,進而降低其對數據造假的 " 短期風險偏好 " 程度,促進其采取社會合意的 " 理性決策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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