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佈國歌本地立法草案 辱國歌可罰 5 萬監禁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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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網 3 月 16 日電香港特區政府今天(16 日)公佈《國歌條例草案》的建議條文內容概要。16 條建議條文概要中,隻有第 8 條及第 15 條規定關於國歌不得用作商標、公眾場所背景音樂,以及公開和故意篡改歌詞、貶損侮辱國歌具有刑罰。

據香港橙新聞消息,香港立法會將於本月 23 日討論《國歌法》本地立法建議的內容。據瞭解,特區政府打算於休會前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特區政府提供的建議條文內容概要指出,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 5 萬元(港幣,下同)罰款及監禁 3 年。

對於《國歌法》要求新聞媒體要宣傳國歌,在國傢法定節日時要在規定時間播放國歌,特區政府本地立法建議提出,要求受本地條例規管的持牌免費及收費電視臺和聲音廣播機構,按現行牌照條款,免費播放由政府提供與公眾利益有關的材料。

建議又提出,與公眾利益相關的資料,包括政府宣傳國歌的短片或聲帶,若有需要,行政長官可規定應當播放國歌的重要國傢法定節日。

對於外界關註二次創作等會否墮入法網,特區政府消息人士指國歌是國傢的象征、國傢的體現," 不是拿去玩的,這些界限不該去踩 ",但他直言事例是講不清,最重要是尊重國歌,而貶損國歌需要有意圖和用意,他強調一般人毋須擔心," 不會這麼容易誤墮法網 "。

消息人士強調,政府難以羅列所有場合並具體討論是否適宜,強調會視乎其意圖,造成的效果和證據作檢控," 一般人都不會覺得是冤案 "。

建議條文中列明,若有需要,行政長官可規定應當播放國歌的日期和限制使用的場合。政府消息人士透露,若是規范國傢法定節日或紀念日會透過刊憲的方式說明,若涉及罰則的條列,則會先交由立法會審議,通過後才作出公佈。

去年 11 月 4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國歌法》。新華社以快訊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30 次會議表決通過在香港,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通過《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 299 條中增加規定,明確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判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先前,香港特區體育賽事和大學畢業典禮上曾發生多起噓國歌事件,引起港人和香港社會極度不滿。對於球迷 " 噓國歌 " 事件,香港足球總會副主席貝鈞奇早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期望《國歌法》盡快完成香港特區本地立法,讓足總有法可依,可記錄球迷的噓國歌行為並報警處理,並表示擬設黑名單制度,拒絕那些噓國歌球迷入場觀賽。而高校發生的辱國歌事件,由於是在畢業典禮上,該校校長緊急叫停典禮,將辱國歌者請出場而使典禮得以繼續進行。

根據規定,球場上如發生不尊重比賽雙方國旗國歌的事件,球隊將被重罰扣分、停賽、閉門比賽以至按輸球論,鬧事球迷則將會被 " 禁足 " 球場。作為 " 國際足協 " 一員,香港足總必須執行有關規定,包括對球隊和球迷的罰則。

香港《大公報》早前的一篇評論稱,這小部分入場鬧事 " 噓國歌 " 的年輕人,到底是出於什麼居心或目的?文章提醒說,稍有一點守法意識和自尊自愛的年輕人都不會做出此種愚蠢行為還自鳴得意," 如繼續噓下去,就等著承擔法律後果吧 "。(海外網 侯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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