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智聯招聘員工申某夥同客服李某 , 私自將 15 萬餘條用戶個人簡歷出售給下傢某公司人事經理餘某 , 後餘某又將其轉賣。朝陽法院一審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三人有期徒刑 3 年 6 個月至 1 年 6 個月不等的刑罰。
智聯招聘員工申某夥同客服李某 , 私自將 15 萬餘條用戶個人簡歷出售給下傢某公司人事經理餘某 , 後餘某又將其轉賣。朝陽法院一審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三人有期徒刑 3 年 6 個月至 1 年 6 個月不等的刑罰。宣判後 , 申某、餘某不服上訴。今天上午 , 北京市三中院審理後駁回其上訴 , 維持原判。
一審
智聯招聘員工 利用系統漏洞售信息 2016 年 3 月至 10 月間 , 被告人申某、李某在朝陽區阜榮街經營智聯招聘的北京網聘咨詢有限公司內 , 利用該公司漏洞 , 私自將公司 15.57 萬條的個人簡歷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給他人 , 申某下傢餘某從中非法獲取 10.85 萬條。
2016 年 10 月 20 日 , 被告人申某、李某、餘某被抓獲歸案 , 警方現場起獲 2 臺黑色電腦主機、2 部手機。
根據上述認定的事實 , 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 , 被告人申某、李某違反國傢有關規定 , 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 情節特別嚴重 , 二人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 依法應予懲處 ; 被告人餘某違反國傢有關規定 ,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 情節特別嚴重 , 其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 依法應予懲處。
在共同犯罪過程中 , 被告人申某系主犯 , 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 , 被告人餘某在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方面應就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但鑒於申某、餘某、李某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 依法對三人酌予從輕處罰。
綜上 , 朝陽法院一審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 判處申某有期徒刑 3 年 6 個月 , 罰金 30 萬元 ; 被告人餘某有期徒刑 3 年 6 個月 , 罰金 10 萬元 ; 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 , 罰金 5 萬元。
二審
駁回二人上訴 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結束後 , 申某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 , 提起上訴 ; 餘某以原審判定的部分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 對其量刑過重為由 , 提起上訴。
今天上午 , 此案在三中院二審宣判。
上午 9 時 30 分 , 在法警的押解下 , 三人走進法庭。
據承辦此案的三中院刑一庭審判員段偉介紹 , 在此案審理期間 , 上訴人申某、餘某以及原審被告人李某均未提交新的證據。而根據原審在案的證據 , 三中院審理後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法院相同 , 一審判決所列證據 , 已經經過一審庭審舉證、質證 , 法院經審核 , 對其中能夠相互印證的部分予以確認。
三中院認為 , 上訴人申某、原審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傢規定 , 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 情節特別嚴重 , 上訴人餘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 情節特別嚴重 , 但鑒於三人對於事實部分如實供述 , 依法酌予從輕處罰。
對於上訴人申某的上訴理由 , 法院經查 , 原判已經充分考慮瞭申某所提上訴理由 , 對於上訴人餘某所提上訴理由 , 法院經查 , 餘某與申某聊天記錄以及在案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此案事實 , 原判已經充分考慮瞭其所具有的量刑情節 , 對其量刑適當 , 故三中院駁回二人上訴 , 維持原判。
記者 唐寧
原標題 : 智聯招聘員工私售簡歷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