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規定”對抗“法定”,雅居樂中山一物業公司被罰 10 萬元

07-13

新快報訊 記者李紅雲 通訊員王念 王艷報道 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物業公司人員竟 " 百般阻撓 "。工作人員出示 " 工作證 " 其稱 " 無法核實真實性 ",還要工作人員開具法院介紹信,開具介紹信後又以證明身份為由向公安機關報警 …… 如此相持一個多小時,法院工作人員依然被 " 拒之門外 "。今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對雅居樂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雍景園分公司罰款拾萬元。

據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梁啟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梁啟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該院擬對被執行人名下位於中山市南區恒海路 2 號碧堤灣畔碧堤六街 12 幢 A 座別墅進行強制執行。

7 月 12 日上午,執行人員前往該小區開展執行工作時發現門牌與房地產登記信息的門牌不相符,故前往管轄該小區的物業公司服務中心內調查取證。當執行人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 8 條規定:" 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 之規定出示證件後,該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劉某麗居然拒不協助法院執行,惡意拖延、阻撓法院執行工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介紹,因劉某麗拒不協助法院執行人員前往被執行人名下房產的實際所在地,導致執行人員無法前往該房產具體地址,無法開展強制執行工作。同時,其拒絕協助法院調取被執行人名下房產的相關證據資料,還當著法院執行人員的面,向被執行人梁啟彥 " 請示 ",在被執行人表示 " 不知道 " 後,以 " 公司規定 " 對抗法律規定,拒絕協助執行。

執行法官表示,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劉某麗稱執行人員依法出具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 無法核實真實性 ",居然要求法院再行出具介紹信。執行人員無奈,為保證執行工作順利進行,執行人員遂返程領取介紹信。這時,劉某麗居然當著執行人員的面打電話給保安,稱 " 把這兩個自稱法院的人帶出去!"

依法出具工作證、執行公務證,還出具瞭法院的介紹信後,劉某麗還是拒不協助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員嚴正告知拒不協助執行的法律後果後,劉某麗居然稱 " 罰多少錢都沒問題!" 並以法院恐嚇其要罰款、要求證明身份為由向公安機關報警。

至此,整個執行過程被拖延長達一個多小時,當公安人員前往現場瞭解清楚相關情況、核實法院執行人員身份後,劉某麗仍拒絕協助法院執行,拒絕帶執行人員前往被執行人房產地址,拒絕協助法院調取相關證據材料。

7 月 13 日上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一百一十五條、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對雅居樂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雍景園分公司罰款拾萬元,限在 2017 年 7 月 23 日前交納。並告知: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口頭或者書面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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