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變“定金”,隱藏瞭怎樣的消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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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商傢把 " 訂金 " 改成 " 定金 ",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執法要更加走心。要提醒消費者弄清 " 定金 " 的含義和可能承擔的責任,如果發現商傢促銷存在 " 霸王條款 ",要及時介入和幹預,責令改正或叫停。要公正裁判誰是違約主體、如何分擔違約責任,然後依法進行處罰。

" 雙 11" 大促來臨,多地工商部門再次重申,商傢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 " 訂金不退 " 等霸王規定。據報道,大型電商平臺上的不少商傢將預售商品改為收 " 定金 " 形式,強調 " 定金支付後,若非商傢責任,恕不退還 "。有的商傢特別註明,如果消費者投訴申請退款,要根據商傢的退換貨政策判斷責任,如果認定為顧客責任,定金同樣不予退還。

商傢搞促銷預訂活動,為何把過去的 " 訂金 " 都改成瞭 " 定金 "?根據過去的理解,電商在 " 雙 11" 前宣傳促銷,當消費者表達瞭購買意願,並且預先支付一定的資金,應該視為 " 訂金 ",就是預先訂購的意思,將來如果因為情況變化,不能達成生意,這筆預付的 " 訂金 " 應該退還給消費者。正因為這個道理,2015 年國傢工商總局發佈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 " 訂金不退 " 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現在,商傢為瞭達到不退款的目的,不動聲色地把原來的 " 訂金 " 改成瞭 " 定金 "。

" 訂金 " 與 " 定金 ",雖然一字之差,含義卻有天壤之別。如果說 " 訂金 " 隻是民間理解的預付款的話," 定金 " 則是一個法律名詞,是依據《擔保法》設置的履行合同的保證金,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定金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定金應雙倍返還。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如果預交的是 " 訂金 ",買賣不成就可以獲全額退款;現在商傢把 " 訂金 " 改成瞭 " 定金 ",如果消費者毀約,就可以不予退還,於是獲得一筆意外之財,或者迫使消費者非做成這筆生意不可。

訂金是銷售合同基礎上的附屬合同,應該經過雙方平等協商,如今商傢以格式合同的文本約定 " 定金 ",這種格式合同如果明顯推卸瞭商傢的責任,加重瞭消費者的不合理責任,法律上就是無效的。如果格式合同有不同的解釋,也要從有利於消費者的角度解釋,這都是《合同法》規定的。

還有一個問題是,既然商傢把預付款變成 " 定金 ",就應該按照 " 定金 " 的相關法律辦事。第一,到底是誰違反瞭合同,不能由商傢說瞭算,而需要由第三方認定。例如,不少商傢的預售規則中,要求消費者在 " 雙 11" 當天付款,否則就取消訂單且不退定金。而事實上,由於大量訂單集中到 " 雙 11" 當天付款,很可能導致網速或系統出現問題,從而影響消費者付款成功。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讓消費者承擔責任是不合理的。消費者隻要有證據證明不是自己違約,就完全可以打贏官司,拿回 " 定金 "。

第二,對於 " 定金 " 違約如何處罰,也不是由商傢單方面決定。當商傢不能按照約定如期發貨,就不是 " 申請退定金,並要求商傢券補償 " 的問題,而是需要雙倍返還定金。還有的商傢接受的訂單遠超過庫存量,導致很多買傢收不到商品,前兩年曾有這樣的案例,商傢因此被消費者告上法庭,法院以欺詐為由判決商傢退還貨款並三倍賠償。

當商傢把 " 訂金 " 改成 " 定金 ",消費者要更加小心,知道 " 定金 " 的含義,再決定是否簽字付款,並且努力不單方違約,才能規避損失。如果出現商傢違約的情況,消費者需要搜集和保留好證據資料,以便索賠或打官司之用。

當商傢把 " 訂金 " 改成 " 定金 ",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執法要更加走心。要提醒消費者弄清 " 定金 " 的含義和可能承擔的責任,如果發現商傢促銷存在 " 霸王條款 ",要及時介入和幹預,責令改正或叫停。要公正裁判誰是違約主體、如何分擔違約責任,然後依法進行處罰。還要利用典型案例教育電商和商傢,不要成天琢磨各種促銷花樣,而應當把心思用在提升商品和服務質量上,讓消費者真正得到實惠,獲得市場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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