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原政法委書記蔣尊玉受賄案一審判無期

08-28

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蔣尊玉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蔣尊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查明:1996 年至 2014 年,蔣尊玉在任深圳市規劃國土局龍崗分局局長、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深圳市水務局局長、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主任、深圳市龍崗區委書記、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建築工程、開發房地產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賄送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3265.6767 萬元、港幣 4670 萬元。

法院認為,蔣尊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以嚴懲;鑒於蔣尊玉主動退回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深圳晚報記者 伊宵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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