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保姆在雇主傢摔傷 雇主墊付醫療費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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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圖文無關

大河報 · 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高方方

保姆劉大姐在雇主楊先生傢下臺階時不小心摔倒導致骨折,為此劉大姐將雇主訴至法院。近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判決楊先生賠償保姆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 2 萬餘元。

【回顧】

保姆在雇主傢摔傷,雇主墊付醫療費保姆仍把他告瞭

2015 年,劉大姐經人介紹來到楊先生傢當保姆,當時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為 3000 元。劉大姐手腳麻利,工作勤懇,自從她來瞭之後,傢裡被收拾的井井有條,楊先生夫婦打心眼裡高興,可是好景不長,劉大姐才做瞭半年就出瞭意外。2016 年夏天,劉大姐在下臺階時不慎摔傷,後經醫院診斷為骨折。看到保姆骨折,楊先生也過意不去,主動為其墊付全部醫療費後,又給瞭她 8000 塊錢。

因生活壓力較大,劉大姐僅僅休息瞭三個月就開始找工作,楊先生夫婦聽說之後幫忙為其找瞭戶人傢繼續做保姆。

楊先生原本以為自己已經盡到瞭雇主的義務,可沒想到半年之後卻收到瞭劉大姐起訴自己的傳票,索賠其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 105000 元。

庭審時,劉大姐稱,骨折經保守治療後,現今工作生活還有功能性障礙,但雇主給付醫療費和 8000 塊後,拒絕賠付其他損失。

對此,楊先生稱,雙方均為自然人,劉大姐作為提供勞務一方,他作為接受勞務一方,雙方之間存在勞務民事法律關系。然而,劉大姐自己摔倒引發的訴訟,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因自己在摔倒事件中無過錯,因此,自己不應當承擔各項損失。

訴訟中,劉大姐傷殘等級鑒定為十級。

【判決】

劉大姐摔傷雇主負次要責任,法院判賠 2 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到被告處從事傢政服務工作,被告按月向其支付勞務報酬,雙方之間形成勞務民事法律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作為提供勞務一方,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對自身安全盡到充分的註意義務,被告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當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原告在為被告從事傢政服務過程中受傷,主要是因為原告未對自身安全盡到充分的註意義務所致,原告應負主要責任,被告負次要責任。

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被告楊先生於判決生效後 10 日內賠償原告劉大姐各項損失 23205.6 元。

【提醒】

個人找保姆形成個人之間勞務關系,出事需擔責

很多雇主在找保姆、裝修工時,喜歡通過 " 熟人 "" 中介 " 找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雇主通過 " 熟人 "" 中介 " 找來的工作人員,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如出意外,雇主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如雇主通過公司選擇傢政人員、裝修工人時,公司與工作人員之間是勞務關系,工作人員工作時屬履行職務行為,如出意外則由公司承擔責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傢,無論傢裡請傢政人員還是裝修工人,最好與公司簽訂合同,以免發生意外,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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