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珠海 7 月 12 日消息(記者郭翔宇 通訊員毛宇寧 王誠楠)市民肖先生從一傢淘寶網店購買瞭 10 株海棠樹苗,購買時賣傢承諾包成活,沒想到一個多月後其中 8 株卻全部枯死,且賣傢拒絕補發貨或賠償。肖先生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近日,香洲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令該淘寶網店退回貨款人民幣 420 元。
10 株 " 包成活 " 樹苗死瞭 8 株
2015 年 4 月 15 日,肖先生在淘寶某網店購買瞭 10 株海棠樹苗。購買前,肖先生與賣傢網上溝通,賣傢承諾海棠樹苗帶土發貨,且包郵包成活。
2015 年 4 月 19 日,肖先生收到瞭十株海棠樹苗,但均未帶土包,且已經有一株損壞。肖先生與賣傢交涉後,賣傢退瞭 60 元給他,並表示:" 死瞭我們負責,先觀察一個月吧,三個月內可以申請售後服務。"
2015 年 5 月 13 日,在收貨 30 天後,8 株樹苗葉子全部枯死。肖先生再次聯系賣傢要求補發樹苗,但遭到拒絕。於是,肖先生找淘寶售後服務人員進行維權,但兩次維權結果都是不予支持。
肖先生認為賣傢存在欺詐行為,所發樹苗為殘次品和退貨處理品,違反 " 樹苗包活、帶土包發貨、死瞭補發、死瞭全部退款 " 等承諾。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未盡到嚴格的監管義務,也未采取必要措施,導致矛盾升級。為維護合法權益,肖先生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淘寶某網店退回已死的其餘 7 株海棠樹苗款 420 元,以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賠償 3 倍的購貨款 1800 元,並由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先期賠付以上全部款項。
賣傢辯稱養護不當不屬賠償范圍
淘寶某網店認為,在跟肖先生溝通時,僅承諾樹苗到手時是鮮活的,若不用心養植肯定養不活,這一內容在店鋪公告中已有說明。
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則辯稱,該公司僅提供網購平臺服務,與肖先生之間無買賣合同關系,不應承擔合同中作為賣傢所應履行的退款義務。同時,該公司作為網購平臺,已提供涉案網店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符合法律法規且沒有過錯,也無欺詐行為,故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更無先期賠付的義務。肖先生購買的海棠品種多生長於高緯度地區,珠海地處低緯度且靠海,空氣濕度大,並不適宜海棠生長。肖先生並未舉證造成海棠樹苗枯死的直接原因,無法證實海棠樹苗枯死是由淘寶某網店的過錯或者欺詐行為造成的,更無法證明淘寶網絡公司應當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令賣傢退款但無需賠償
香洲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肖先生向被告淘寶某網店購買瞭 10 株海棠樹苗,雙方形成瞭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淘寶某網店應當按照與肖先生約定的 " 帶土包 "" 包成活 " 的標準供應貨物。根據肖先生提供的證據及庭審質詢,證實淘寶某網店向肖先生供應的 10 株海棠樹苗在運輸途中根部並沒有泥土包裹,而且經過一個月種養已有 8 株樹苗死亡,淘寶某網店應當兌現向肖先生作出的 " 死瞭我們負責 " 的承諾。淘寶某網店已向肖先生退還一株樹苗的貨款 60 元,剩餘 7 株樹苗的貨款 420 元亦應當向肖先生退還。淘寶某網店對合同的主體標的已依約履行完畢,並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虛假說明等欺詐行為,僅未對樹苗根部包土托運,不構成欺詐,不應當承擔增加三倍賠償的責任。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作為網絡購物平臺,其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若平臺不能提供相應信息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肖先生要求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最終,香洲法院判決被告淘寶某網店退還原告肖先生 7 株樹苗的價款 420 元,對肖先生主張三倍購貨款 1800 元的賠償不予支持。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不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
一審判決後,肖先生不服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電商日益普及,淘寶已經成為大眾生活中必備的購物體驗,網購為市民購物帶來方便,同時也存在著風險。網購的平臺通常入門條件很低,銷售者資質無保障,而網購中關於商品的最終品質無法如現實購物中得到現場驗證,因此因網購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傢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案中,淘寶某網店的行為屬於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但其並不存在利用虛假手段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因此法院僅支持瞭原告肖先生要求退還貨款的請求,沒有支持三倍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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