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暴走團事件是交通執法惰政的結果

07-15

上周,山東臨沂山鷹運動協會組織的 " 老人暴走團 " 在機動車道行進中,被一輛操控不當的出租車沖入人群,造成 1 死 2 傷。這起造成令人痛心的車禍竟然在媒體和社會輿論中帶來不少幸災樂禍的評論,認為行走在機動車道上的 " 老人暴走團 " 被車禍肇事致死致傷純屬咎由自取,甚至認為肇事司機是 " 替天行道 "。例如,有評論者撰文認為:" 寬容老人暴走團就是傷害其他人。"

我無法理解更無法認同這部分媒體和社會輿論對於車禍被撞致死致傷老人的批評、斥責以及幸災樂禍。事故就是事故,任何在意外事故中不幸殞命、受傷的人都不應該遭到羞辱性的評價,哪怕他們做的事情並不為你所贊許。

在那些幸災樂禍的批評者眼裡,違反交通道路安全法規明文規定的那些行走在機動車道上的老人儼然成為一種 " 公害 ",對他們的同情或者寬容,就是傷害其他人,包括那名肇事的司機。好吧,同樣的邏輯,我在幾乎每一個經歷過的二線及以下城市,都見怪不怪在越過道路雙黃線掉頭、轉彎的車輛;也見怪不怪通過無信號燈的斑馬線路口罔顧行人不減速反而加速通過的各種車輛。

例如,在上個月河南駐馬店發生的二次碾軋事件,主要肇因就在於行駛在城市照明條件良好的街道上的機動車違規使用遠光燈,以及通過無信號燈的斑馬線路口時罔顧行人加速通過。

無論是山東暴走團的老人在機動車道上行走,還是駐馬店的司機在照明條件良好的街道使用遠光燈,以及通過無信號燈的斑馬線路口不減速反而加速通過,都是同樣性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違法行為。如果說性質有什麼差別的話,暴走團老人違規的後果是給自己的生命安全帶來危險;而駐馬店司機違規的後果是給無辜的行人帶來危險。

令人詫異的是,駐馬店二次碾軋事故發生後,媒體和社會輿論反而沒有多少聲音來批評和指責違規的司機,輿論焦點集中在其他行人 " 見死不救 " 上;臨沂老人暴走團車禍事件後卻一邊倒地批評、指責被撞致死致傷的老人們。

在我看來,暴走團老人即便違法瞭,但他們也同樣是無辜的。將批評的矛頭指向暴走團的老人,客氣地說是瞄錯瞭靶子,混淆瞭本末;不客氣地說,根本就是是非不分,糊塗至極。媒體和社會輿論的失范,遠比一些暴走團老人行走在機動車道上所反映的社會失范,要嚴重得多。

我稍微檢索瞭一下,幾個月前,就有媒體報道山東青島老人暴走團橫行機動車道的新聞,並引起瞭社會輿論的關註和熱議。同時,我也查詢瞭一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61 條是專門針對行人行走的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問題是,法律有明文規定,為何老人們晨練健身時卻對法律條文視若無睹呢?同樣的質問也適用於上個月駐馬店造成二次碾軋事故的亂晃遠光燈和加速通過行人路口的司機們。顯然,山東一些城市的老人們已經習慣瞭清晨在機動車道上暴走鍛煉;駐馬店的司機也習慣瞭無所顧忌地率性使用遠光燈,習慣瞭通過斑馬線路口時與行人搶道加速通過。山東暴走團的老人們的壞習慣給自己帶來瞭車禍死傷的厄運;駐馬店的司機們的壞習慣將一名無辜的女子反復碾軋致死。

從常識來說,有效的法律一定是由三個缺一不可的環節來構成公正、公平的立法、執法和司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經過全國人大立法頒發隻是一個環節得到瞭滿足。接下來,無論是駐馬店的違規司機,還是山東暴走團的違規老人們之所以養成違法的壞習慣,最主要也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執法的缺位。

交通安全的執法部門如果能嚴格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發生在道路上的違法違規行為和現象予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罰,駐馬店的司機怎麼會養成違法違規並習以為常的壞習慣?山東一些城市的暴走老人們又怎麼會一而再再而三地違法違規占用機動車道來晨練?執法部門去哪裡瞭?

一個沒有拿來認真執行的法律本質上就是無效的法律;一個事實上無效的法律也不能苛求普通民眾自覺地遵守。臨沂老人暴走團車禍事件,本質上就是執法 " 惰政 " 的結果,任何舍此不談王顧左右而言他的評論都是本末倒置,不得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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