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用實名制治“水軍”!原來美韓也這麼幹過

08-26

【編輯 / 劉姝蓉 統籌 / 紀欣】8 月 25 日上午,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佈《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規定明確指出,不得向未認證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跟帖評論服務,並加強 " 彈幕 " 管理,要求提供彈幕服務的網站要在同一平臺和頁面同時提供與之對應的靜態版信息內容。該規定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大白新聞(微信 ID:dabaixinwen)註意到,《規定》明確網站要按照 " 後臺實名、前臺自願 " 原則,建立先審後發制度。此前,美國部分媒體也曾表示擬實行網絡評論實名制,但目前尚未形成強制規定。另外,韓國也曾實行過長達 5 年的網絡實名制,後來該規定遭廢除。

據多傢媒體報道,受到新規影響最大是將跟帖作為產業服務的 " 造評 " 團隊,俗稱 " 水軍 "。

" 後臺實名、前臺自願 "

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8 月 25 日公佈瞭《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規定》要求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用戶信息保護義務,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禁止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明確要求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基於錯誤價值取向有選擇地刪除、推薦跟帖評論,強化信息安全保護,建立舉報監督制度和失信黑名單管理制度。

在網站主體責任方面,規定提出,落實實名制要求,明確網站要按照 " 後臺實名、前臺自願 " 原則,對註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不得向未認證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跟帖評論服務,建立先審後發制度,加強彈幕管理等。

同時公佈的還有《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兩項規定自今年 10 月 1 日起開始施行。

資料圖

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跟帖評論服務豐富瞭人民群眾的網絡生活,但同時也出現瞭傳播網絡謠言、散佈污言穢語、發佈違法違規信息等不良現象,擾亂信息傳播秩序,破壞網絡輿論生態,需要依法加強治理。跟帖評論服務已經成為各類傳播平臺的 " 標配 ",新形式新功能不斷湧現,日益成為廣大網民互動交流、表達意見、輿論監督的重要方式,需要依法促其健康有序發展。

" 水軍 " 或成最大輸傢

多傢媒體報道稱,受到新規影響最大是將跟帖作為產業服務的 " 造評 " 團隊,俗稱 " 水軍 "。他們由網絡公關公司雇傭,以獲取利益為目的,在互聯網上集體炒作某個話題或人物,以宣傳、推銷或攻擊某些人或產品。這些受雇人員在 " 網絡推手 " 的帶領下,以各種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聯網論壇上發帖,為他人發帖回帖造勢。

根據《規定》,禁止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明確要求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基於錯誤價值取向有選擇地刪除、推薦跟帖評論,不得利用軟件、雇傭商業機構及人員等方式散佈信息。

相關負責人稱,新規強化信息安全保護,要求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加強技術保障,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並采取補救措施。同時,規定國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建立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的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管理制度,加強對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的管理監督和失信懲戒。

根據該《規定》,網站要按照 " 後臺實名、前臺自願 " 原則,對註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不得向未認證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跟帖評論服務。

除瞭上述新規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下簡稱《解釋》)等法律法規此前也對網絡水軍的違法行為進行瞭明確規定。

2013 年公佈的《解釋》中 " 誹謗信息被轉發達 500 次可判刑 " 的規定就曾成為網友關註的焦點。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 "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 情節嚴重 " 分別予以瞭明確。

根據解釋," 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 " 或 " 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 ",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即可認定為 "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同時規定:"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 " 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 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 500 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除此之外《解釋》還規定,網絡誹謗 "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傢利益 " 可公訴、網上散佈謠言起哄鬧事可追究尋釁滋事罪、發佈真實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認定敲詐勒索罪、違反規定有償 " 刪帖 "" 發帖 " 可認定非法經營罪。

其中,有關有償 " 刪帖 " 和 " 發帖 ",《解釋》稱,違反國傢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 " 情節嚴重 ",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韓國曾實行網絡實名制後廢除

2010 年曾有消息稱美國部分媒體擬實行網絡評論實名制,包括《華盛頓郵報》、《紐約時報》,以及著名的政治新聞類博客網站《赫芬頓郵報》等美國幾傢大報紛紛表示,要考慮修改他們網絡版報紙的評論政策,將推出有關實名評論的措施。

不過,大白新聞搜索發現,此類網絡實名制在上述媒體的官方網站上尚未形成強制規定。

以《紐約時報》為例,該報官網曾在一個階段要求他們的 " 經過驗證的註冊會員 " 進行實名制。(編者註:此指無需經過初步審查便可在新聞的評論區發表評論的註冊會員,除此之外其他註冊者的評論必須經過審查)。不過,目前《紐約時報》的官方網站顯示,已不再要求該類會員進行實名制。然而,《紐約時報》的網站上有明確顯示," 實名評論不是必須的,但是我們鼓勵這樣做。我們發現使用實名的人們會進行更深入、更有禮貌的談話。"

大白新聞註意到,《華盛頓郵報》的官方網站也註明 " 我們鼓勵讀者使用實名評論 ",但該網並未強制此規定。而《赫芬頓郵報》曾於 2013 年引發 " 評論實名制 " 風波,遭到輿論的負面評論。不過現在如果想在該網站發表評論,必須通過本人的 " 臉書 " 賬號登錄,也是另外一種 " 實名制 " 的形式瞭。不過,包括上述媒體在內的多傢外媒官網均設有評論審查制度,會對網友在其網站上發表的評論進行不同程度的審查後再決定是否發表於網站上。

此前,韓國也曾實行瞭長達 5 年的網絡實名制,但於 2012 年廢除。

2007 年,韓國實行瞭網絡實名制。2007 年 7 月韓國通過瞭《信息通信網法》,正式實施網絡實名制。這一制度規定,網民必須經過本人真實身份認證,才能在每日訪問量大於 20 萬人的媒體和訪問量大於 30 萬人的門戶網站留言。之後幾年裡,日訪問量 1 萬以上的網站都需實行網絡實名制,實行實名制的網站就有數百傢。

2012 年 8 月 23 日,韓國憲法裁判所全體審判官一致做出瞭 " 網絡實名制 " 違憲決定,長達 5 年的網絡實名制被廢除。報道稱,韓國憲法裁判所的判詞是,網絡實名制 " 控制上傳非法信息、在造成損失時能獲知加害者的立法目的完全可以通過 IP ( 網絡地址 ) 追蹤和刑事處罰、損害賠償等得以實現 "。

韓國引入網絡實名制的初衷是打擊當時盛行的網絡暴力,網絡犯罪,部分網民匿名發帖,利用網絡語言暴力,對特定當事人侮辱謾罵、詆毀名譽,肆意進行人身攻擊,侵犯人權。

起初,韓國網民大多是支持實施網絡實名制的。2005 年 7 月 YAHOO 韓國網站對互聯網用戶對此進行瞭在線輿論調查,79% 的受訪者表示贊成,20% 表示反對,前者是後者的 4 倍。贊成者的理由是,認為引進實名制後,會有效地減少沒有根據的辱罵和誹謗,大大緩解網絡暴力。

然而,卻有很多因素導致瞭韓國網絡實名制的廢除。

其一,反對網絡實名制的聲音始終存在。早在 2005 年就有社會團體反對網絡實名制。他們認為網絡實名制將導致言論自由的萎縮、個人信息的暴露、以偏概全,是對 " 有良心的因特網公眾 " 的不公平。更重要的是,實行網絡實名制,每個人的網上活動都有記錄,會在韓國形成一個 " 恐怖的監視社會 "。

其二,實行網絡實名制以來 5 年,並未達到大幅度減少網絡暴力的初衷。據首爾大學一項研究,5 年來,韓國網絡上的誹謗跟帖數量僅減少瞭不到 2 個百分點。可是為瞭這 2 個百分點的降低,韓國政府與社會卻付出瞭巨額的管理成本。

其三,網絡實名制與保護用戶信息安全發生瞭矛盾。網絡實名制造成瞭互聯網用戶各種信息的外泄。隨著網上搜集的個人信息大批量被偷竊或泄漏之後,輿論出現廢除網絡實名制的要求。

其四,推特 ( twitter ) 、谷歌 ( google ) 、臉書( Facebook)等國際社交網大量湧現於韓國是導致網絡實名制行將被廢除的根本原因。2007 年韓國實行網絡實名制時,這些工具在韓國尚不流行。當這些網站進入韓國後,它們的韓國運營商都不接受網絡實名制,因此這樣對被迫接受網絡實名制的本土門戶網站就很不公平。前者的訪問量明顯大於後者。【資料來源:央視、網信辦官網、中國新聞周刊、新華網、新民周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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