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警示標示 施工坑“坑瞭”出租車

07-13

近日,中山區魯迅路維修改造,施工方在與職工街交匯處附近的魯迅路上挖瞭一個坑,且沒有設置警示標志,結果 " 坑瞭 " 一輛出租車。按照法律規定,凡是由於施工設置路障不規范或者沒有設置路障造成事故的,施工方要承擔一定責任。

施工坑 " 坑瞭 " 出租車

昨日凌晨 4 時 20 分,的哥徐師傅拉著乘客經過中山區魯迅路與職工街交匯處時,由於他沒有註意到路上有一個坑,結果出租車左前輪一下子掉進瞭坑裡,一側車身因輪胎陷入坑內導致底盤被路基刮到。" 當時我前邊有一輛灑水車,本來就遮擋視線,再加上噴出的水霧也對視線有影響,同時夜間光線昏暗,我根本就沒看到這個坑,等到我發現時,已經來不及瞭。" 徐師傅說,這個坑深度不超過半米," 坑不是在道邊,而是離人行道有一米遠。"

徐師傅說,當時他車上有三名乘客,幸運的是,車上包括他在內的四人均沒有受傷。事發後,徐先生撥打瞭報警電話,也聯系瞭保險公司。早上 6 時許,徐師傅找來一輛吊車,將被困的出租車吊瞭出來。

坑四周沒設置警示標志

徐先生表示,這個施工坑旁既沒有圍擋,也沒有警示標志," 既然施工瞭,最好將施工坑圍蔽起來,在前方設置提示牌,這樣大傢夥兒離老遠就能看到。"

昨日上午,記者到現場走訪,在與職工街交匯的魯迅路東行外道上,被挖開一個三四米長,寬、深均不到半米的坑,坑底露出來一些保護管線的塑料管。記者在現場沒有看到施工人員。

附近的一位居民告訴記者,這個坑應該是 11 日夜間挖開的。

記者註意到,魯迅路東行方向的柏油路面已經被完全挖開。居民認為,路面挖開後,施工方應該及時處理," 施工沒完事,也應該在坑四周設立警示標志,從而降低市民出行的不安全因素。"

律師:施工方應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認為:" 像這種在公共場所路面施工的,由於沒有設置警示牌造成車輛人員損傷的,施工方要承擔一定責任。車主可以要求施工方進行賠償,也可以通過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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