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8 日下午,李嘉誠旗下長江和記實業有限公司發佈公告表示,該公司全資附屬公司和記電訊國際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為 " 和電國際 " ) 於今年 2 月和 8 月收到印度稅務局的評稅令及罰款令,向和電國際追收合計 3223 億印度盧比 ( 約 392 億港元 ) 的罰款。
公告顯示,該公司曾接獲印度稅務局日期為 2016 年 11 月 24 日的草擬評稅令,主要針對和電國際。而該草擬評稅令是關於 Vodafon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B.V. ( 以下簡稱為 "Vodafone" ) 於 2007 年收購和記黃埔 ( 現屬長和 ) 旗下印度移動通信業務的股權,而該收購事項距今已有近 10 年之久。
對此,和電國際表示,當局不可能有效地對和電國際征收稅項。
據瞭解,早在 2012 年 1 月,印度最高法院曾就上述涉及 Vodafone 的收購案與印度稅務局的爭議作出裁決,認為收購事項無須在印度交稅,然而印度國會於同年 5 月通過追補法例,試圖推翻該判決並令至收購事項須在印度納稅。
對此,和電國際取得的法律意見指出,印度稅務局按追補法例的基準發出上述征稅法令,推翻瞭印度最高法院的裁決,屬於違反國際法律,因此印度當局不可能有效地對和電國際征收相關稅項。
瀾亭 ( 印度 ) 律師事務所顧問湯宇長期駐紮印度並主要負責並購及涉外投資等領域。他接受 21 媒體采訪認為,這是完全違反法理學常識及國際法律的。" 國際法律的稅收原則是不追溯原則,即新法令出臺後隻能對該法令之後的時間段進行稅收的補繳,但是新法令之前的行為不能進行法律的追溯,這是一個國際上通用的法理原則。"
值得註意的是,10 年前在收購交易進行時,和電國際仍為一傢上市公司,而在收購事項後,和電國際已被私有化並已終止業務運作,自身及其附屬公司在印度並無任何業務。
然而,印度當局還是有可能強硬要求征收這筆高達 392 億港元的罰款。
" ( 印度 ) 稅收機關的權力比較主觀性,如果它認為這項稅收要收的話,會有各種各樣的理由來要求補繳罰款。" 湯宇分析,印度最高院的判決屬於最終判決,當年的判決在今天也是不能更改的。" 如果和電國際把當時印度最高法院出具的判決展示給印度的稅務機關後,該機構仍然不同意,仍然要征收這筆罰款的話,和電國際可以向印度最高法院申請一個執行法令,拒絕該筆追繳罰款。" 湯宇說。
據瞭解,合計 3223 億印度盧比 ( 約 392 億港元 ) 的追繳款項中,基礎稅金僅 790 億印度盧比 ( 約合港幣 96 億元 ) ,利息和罰款占瞭大頭,據說這是印度稅務局較為慣用的手法。" 印度對外資企業的稅收都是比較嚴苛的。" 湯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