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應看清歷史大趨勢,做到 " 與時進退 "。這不是說可以有法不依、違法不究,而是不能向專賣制度提供過度保護。
楊於澤
因從山東多地收購卷煙運至浙江批發銷售,浙江杭州商販楊夏玉近日被杭州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二審判刑 10 年。據《中國青年報》8 月 10 日報道,楊夏玉現已入獄服刑,但正向浙江省高法提出申訴。一些法律專業人士認為,對楊夏玉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即可。
楊夏玉與丈夫在山東棗莊、杭州開有店鋪,在兩地間販賣杭州西湖龍井、山東特產。2014 年 6 月,她在棗莊申請瞭該市市中區煙草專賣局頒發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開始通過其他零售商或煙草公司工作人員交易、調劑,從棗莊、濟寧等地收購大量香煙,再運到杭州,由丈夫出售。當年 11 月東窗事發。
一名合法的煙草零售商因為跨地區販售香煙,就被視為 " 非法經營 ",而且列入嚴重刑事犯罪,這對於早已習慣瞭市場經濟的國人來說,總覺得其中有些不尋常。這很容易使我們聯想到以前的 " 投機倒把罪 ",那是計劃經濟時代一種低買高賣、獲取價差的行為,現在看來,雖屬 " 投機 ",但符合市場要義。
楊夏玉即有一種 " 投機倒把 " 的味道,所不同者,她涉及的不是一般市場領域,而是有著專賣制度的煙草市場。而另一個顯著區別,對她是有利的,她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即屬非法經營罪。最高法、最高檢 2010 年 3 月《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由此可見,非法經營罪在煙草領域明確指向無證經營。
但像楊夏玉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該不能簡單地歸為 " 未經許可經營 " 的情形。2011 年 5 月,針對蘇州一名持證煙草零售商從煙草公司配送渠道之外購進瞭各類卷煙,並向當地煙雜店批發銷售的案件,最高法批復認為,這種行為 " 屬於超范圍和地域經營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應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
將超范圍和地域經營煙草納入刑事制裁范疇,旨在保護煙草專賣制度,但煙草專賣現在已經出現改革的要求。從全球范圍看,大部分國傢已廢除煙草專賣。我國堅持專賣制度有暫時的合理性,但應當通過改革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建立統一的國內煙草市場,消除地方割據、保護落後產能的局面;二是在控煙與專賣之間達到平衡,方向是提高稅收在煙價中占比,保政府稅收而壓縮煙企利潤。
站在市場經濟的角度,煙草專賣制度禁止超范圍和地域經營實在是一套 " 煩瑣哲學 ",看似在控制煙草銷量,本質卻是保護某些地方利益集團利益。在一般商業領域,零售與批發早就界限消失,而煙草業內卻自劃一條零售與批發界限。執行成本很高,而且容易誘人於罪,其無益於社會福祉相當明確。
司法理應看清歷史大趨勢,做到 " 與時進退 "。這不是說可以有法不依、違法不究,而是不能向專賣制度提供過度保護。以前食鹽也是專營,但 2014 年這項制度被廢瞭。無證經營煙草專賣品自然要予以打擊,但對於有證而超范圍和地域經營煙草制品,給予行政處罰足矣,沒必要搞上綱上線、殺雞儆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