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跳服務員背上致其骨折 後者反承擔主責

08-03

南寧晚報 /ZAKER 南寧 記者 韋薇 通訊員 吳騰睿

男服務員小羅在南寧一傢 KTV 工作。一天,他在包廂裡被喝酒醉的顧客謝某強行跳到背上,要求將他背回包廂。在踉蹌中,小羅摔成右腿粉碎性骨折。小羅於是將謝某告上法院,索賠 58570.27 元。結果,小羅反被判承擔 80% 的民事責任。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小羅說,2016 年 10 月 17 日晚,謝某在 KTV 消費時喝多瞭,他想到他人的包廂裡上廁所。小羅發現後,對謝某進行勸阻。謝某便以喝醉為由要求小羅將自己背回原包廂,並不由分說就強行跳到小羅背上,致使小羅在踉蹌中跌倒並導致右腿脛骨粉碎性骨折。

小羅隨後將謝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謝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共計 58570.27 元。庭審中,小羅提交的監控視頻可以看到,小羅背著一位醉酒的謝某回到包廂,在開門的瞬間,兩人雙雙失去重心摔倒在地,小羅抱著腿痛苦地叫喊著,而謝某一臉茫然,不一會兒,其他工作人員就圍瞭上來 ……

謝某在法庭上辯稱,他當晚確實喝多瞭,以至於無法走回自己的包廂,但他並沒有要求小羅背自己,是小羅主動提出可以把自己背回去,他的摔倒受傷和自己沒有關系。

興寧區法院審查全案證據後也發現,小羅專門提交瞭兩人行至包廂門口摔倒時的監控視頻,卻沒有主動提交在他人包廂門口開始背謝某的監控視頻,因此無法證明是否是謝某強行跳到小羅背上致其受傷。

記者昨日從興寧區法院瞭解到,該院綜合考慮到背負行為的情節、損失大小等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分擔原則,酌情判定服務員小羅承擔 80% 民事責任,顧客謝某承擔 20% 民事責任。

》》》法官答疑:

小羅作為這起事件中的傷者,為什麼還被判承擔 80% 的民事責任?法官表示,小羅作為該 KTV 工作人員,系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其對 KTV 內的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KTV 較一般娛樂場所具有特殊性,其工作人員對於 KTV 的消費者可能存在的酒後失控等突發狀況應當具備一定的預見性及處置經驗。

本案中,小羅協助謝某返回原包廂的行為應視為其履行工作職責之行為,謝某並非侵權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亦無過錯,故法院不支持小羅訴請被告謝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之主張。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公平分擔原則,服務員小羅與顧客謝某雖對結果的發生均無過錯,但仍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考慮到小羅系履行其工作職責,且其作為 KTV 專業服務人員,在存在其他危險性更低、更為合理安全的處置方式可供選擇的情況下卻獨自將飲酒顧客背回包廂,應對自己的摔傷損失分擔主要責任;而據雙方陳述及監控視頻可知,謝某雖飲酒較多,但意識尚清,其對小羅將其背回包廂的動作全程是清楚認知的,其完全默許該背負行為直至損害結果發生,亦應對小羅的摔傷損失分擔次要責任。

》》》相關鏈接:

1、服務員碰上醉酒的顧客,到底扶還是不扶?

答:應該扶,必須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娛樂場所的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當服務員碰上醉酒顧客時,在合理的限度范圍內應該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其人身、財產權益不受侵害,既是其工作職責,也是其法律義務。如小羅可以將該顧客攙扶回原包廂、尋求謝某同行夥伴幫助或與其他工作人員共同應對。假如小羅完全放任不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顧客損害的,則該 KTV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什麼是公平分擔原則?

公平分擔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均有規定,適用於行為人和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的情況,確定損失分擔,應當考慮行為的手段、情節、損失大小、影響程度、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達到公平合理、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解決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

3、服務員小羅受傷該怎麼主張權益?

小羅是在履行其工作職責中受傷,應屬於工傷,可以向其用人單位要求相應賠償,還可以向對應的工傷保險進行理賠。實際上本案中小羅也同時進行著保險理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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