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非法 " 占中 " 主要參與者被判入獄

08-17

曾組織和參與 " 非法 " 占中的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三人因 2014 年 9 月 26 日非法沖擊政府總部廣場,於 2016 年 7 月 21 日被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犯 "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 " 和 " 參與非法集會罪 ",並於 2016 年 8 月 15 日分別被判以 80 小時、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監禁緩刑。香港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後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監禁,香港高等法院今日對此作出判決,裁定黃之鋒即時監禁 6 個月、羅冠聰即時監禁 8 個月、周永康即時監禁 7 個月。

2014 年 9 月 26 日非法 " 占中前夕 ",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和時任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常委、秘書長周永康發起所謂 " 重奪 " 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廣場行動,帶領示威人士非法沖擊警察防線,攀越並摧毀廣場圍欄,引發多次肢體沖突,導致大規模騷亂事件,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破壞。其後,香港律政司對三人提起上訴,並在裁判法院判處其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後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即時監禁。

2017 年 8 月 9 日,覆核聆訊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上訴庭法官認為被告需對可能發生的嚴重後果及可能發生的暴力行為負責,在明知進入廣場集會的申請不獲警方批準的情況下,其誤信無暴力發生的說法站不住腳。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及法官彭偉昌均認為,被告不認為自己行為有錯,沒有認罪、悔罪之意,作為學生領袖,其案發時的表達方式有可能令其他年輕人暴露於被捕、定罪及肢體沖突的風險,法庭應該加重他們的刑責。

早在 2016 年三名被告被判刑前,法官潘兆初就指出,三名被告在會見感化主任時,仍然質疑香港《公安條例》有關非法集結條文的正當性,並提請法庭應就本案判處 " 阻嚇性刑罰 ",發出不容許 " 踩線 " 違法的明確訊息,以免誤導公眾。

案犯三人均為非法 " 占中 " 主要搞手和參與者。此前,羅冠聰因在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時,私自篡改誓詞,改變宣誓形式,及作出不莊嚴和不真誠的表現,已於 2017 年 7 月 14 日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宣誓沒有效力,議員資格被取消。黃之鋒則多次與 " 臺獨 " 勢力和國外反動勢力串聯,發表 " 港獨 " 言論;在今日法院判決前,黃仍然表示對投入和參與有關行動,感到 " 非常榮幸 "。

據瞭解,根據香港《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任何人在選舉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正因服刑而受監禁,又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監禁超過 3 個月,不論是否獲得緩刑,於判監後 5 年內,都會喪失在選舉中被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此次改判後,三人已無法參與明年初將要進行的立法會補選、2019 年區議會換屆選舉、2020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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