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美國 L1 簽證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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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 是給跨國高管或者經理人的一種工作簽證。隨著 EB5 投資移民審理時間的延長,以及排期的出現,越來越多的大陸投資人轉而考慮 EB5 以外的方式入境美國工作,和小站小編一起來看看申請美國 L1 簽證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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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 申請的 " 四要 "

1 ) 要有合格的跨國關聯公司關系

這就是上文提到的公司要 " 跨國 "。L1A 申請不隻是美國公司的事情。雖然申請的遞交人是美國公司,但是 L1A 申請中必然涉及一個海外公司,且該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要有合格的關聯公司關系。

這裡又引申出兩個關鍵詞:" 關聯 " 和 " 公司 ",經常被問到,到底什麼樣的美國公司是符合 L1A 要求的公司。很多客戶擔心自己公司的 LLC 形式不符合 L1A 的要求。這點擔心大可不必。L1A 對於美國企業的形式要求是比較寬松的,允許包括 INC 形式的公司、也包括 LLC 形式的企業,甚至還包括合夥、信托、基金等。LLC 形式的企業不僅符合 L1A 的要求,也滿足 EB1C 的要求。至於 " 關聯 " 的要求,如果申請人的公司有比較復雜的公司結構設計,孟小潔律師建議就具體的情況咨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L1A 定義下的 " 關聯 " 公司基本包括:母子公司關系以及姐妹公司關系。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個母公司控股、由同一個個人控股,或者由一群個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

2 ) 要有一年全職的海外高管經歷

找到瞭符合條件的海外公司之後,L1A 申請人還要註意,您必須在提交申請前的 3 年中,有至少一年在該海外公司的高管任職經歷。這一年的海外高管經歷必須是實打實的。首先,必須是全職的高管工作經歷,這一年的時間不包括申請人在美國境內的時間,而且這一年的海外經歷必須符合 " 高管 " 的要求。如果申請人之前並不擔任管理職務,隻是在最近一年間升職,那麼可能不符合這個要求。或者海外公司的規模本身很小,那麼證明海外的高管經歷也將是個挑戰。

3 ) 要赴美擔任高管職務

既然是跨國高管的調動,那麼這位申請人不僅需要在海外是高管,入境美國後也需要是高管。對於新設成立的 L1 美國公司而言,證明這點主要通過公司的商業計劃書。對於運行 1 年以上的 L1 美國公司而言,這就需要有經驗的移民律師仔細考察公司的運營情況和人員結構來判斷,並沒有一刀切的標準。

4 ) 美國公司要有經營場地

L1A 申請不僅適合於已經運行中的美國公司,也適合剛剛設立的美國公司。不過,對於新設立的美國公司而言,如果要為申請人提交 L1A 申請,那麼在遞交申請的時候,必須已經有經營場地。有經營場地不是指美國公司有意向租下某個辦公場地,而是說,必須已經租下或者買下合適的辦公場地。有的申請人問,那萬一 L1A 沒有批下來怎麼辦 ? 孟小潔律師提醒 L1A 申請人,在簽訂辦公樓的商業合同時,可以考慮和房東協商,加入相應條款,說明如果申請人沒有獲得 L1A 批準,那麼合同如何提前終止。

L1A 申請的 " 四不要 "

好瞭,說完瞭 L1A 需要些什麼,那麼接下來孟小潔律師在此澄清下哪些是很多申請人印象中 L1A 也許需要,但是實際上不需要的。

1 ) 不要求申請人是海外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任一公司的股東 美國的公司法律制度下,沒有 " 法人代表 " 這個概念,更不會將其標註在營業執照上。如上所說,L1A 申請人在海外公司是高管,將在美國公司擔任高管職務,那麼就符合 L1A 的職位要求。

同樣,L1A 關註的是 " 高管 " 與否,而非股東與否。L1A 的申請人既不需要是海外公司的股東,也不需要是美國公司的股東。符合 L1A 要求的申請人,可以完全不占公司的任何股份,符合高管要求即可。而擔任公司股東的申請人,如果沒有證明自己同時是高管,即擔任行政管理職務,那麼並不符合 L1A 的要求。當然,如果 L1A 申請人既是股東也是高管,這也是可以的。

2 ) 不要求最低投資額

申請 L1A 的美國公司,沒有最低的投資額限制。如果是新設 L1,註入資金的多少取決於所在的行業,移民局主要考察初始資金和盈利預測是否能夠合理支持公司第一年的運行。孟小潔律師建議申請人就該問題與有經驗的移民律師溝通。

3 ) 不要求美國公司與海外公司的業務領域一致

申請 L1A 的美國公司並不一定要從事和海外關聯公司一樣的業務。不過,孟小潔律師在實踐中看到,很多 L1A 美國公司的業務多少還是會與海外公司的業務有一定關聯,尤其是初始階段。這並非是法律的要求,隻是對很多申請 L1A 的公司而言,從自己熟悉的領域開始,是比較合理的商業操作方法。如果申請 L1A 的新設美國公司從事與海外關聯公司完全不同的業務領域,那麼在商業計劃書中說明業務的可行性和可持續性,將是申請的一個重要方面。

4 ) 不要求申請人英文流利

L1 申請人如果英文流利自然很好,但是即使不懂英文,隻要有合理的人員配置,說明可以在必要時有人員提供翻譯,那麼也是可以的。L1A 高管的重點在管理,語言不是障礙。 L1A 以及 EB1C 因為部分標準的抽象性,如果隻是望文生義,會被誤認為成本低、很容易,但其實有不少隱含的要求。此外,L1A 新設公司的條件相對寬松,重點看計劃,但是 L1A 延期卻對美國公司有實質考察,進一步通過 EB1C 申請綠卡也需要美國公司的成功運營。這些要求在移民局的過往裁決中會體現,形成案例法。所以,提醒各位 L1A 申請人,在尋找移民律師的過程中,找到對法律理解準確,熟悉移民局案例的律師,將能夠更有針對性地幫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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