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黃之鋒?美媒怎麼不去歌頌美國暴徒

08-18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 17 日做出判決,裁定黃之鋒即時監禁 6 個月、羅冠聰即時監禁 8 個月、周永康即時監禁 7 個月。

2014 年 9 月 26 日非法 " 占中 " 前夕,身為 " 學生領袖 " 的黃、羅、周等發起所謂重奪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廣場的行動,帶領示威人士非法沖擊警察防線,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破壞。香港律政司對三人提起上訴,並在三人被判社會服務及緩刑後提出刑期復核,要求改判三人即時監禁。

公開以暴力方式破壞香港法治、制造社會動亂的人終於坐牢瞭,雖然刑期隻有幾個月時間,但這個判例將是香港治理的一個裡程碑。以後在香港搞暴力示威的人,就可能按照這個判例被裁定有罪,需要蹲監獄,暴力示威的成本一下子變高瞭。不是什麼人編一個意識形態的所謂 " 正義 " 就可以胡作非為,這是法律的一次立威。

美國國會一委員會以及 " 大赦國際 "" 人權觀察 " 等組織 17 日當天指責香港高等法院的判決是政治上的 " 秋後算賬 ",是對香港自治的 " 進一步侵蝕 " 等等。《紐約時報》在判決之前還專門發瞭社論,稱這次判決將決定香港是否會出現 " 首名政治犯入獄 ",這些聲音匯成瞭外界唯恐香港不亂的輿論煽動。

香港有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當它對黃之鋒等人輕判時,就是 " 司法獨立 ",一旦重判,就是 " 受瞭北京的影響 ",一些西方人宣揚的這種邏輯赤裸裸地將價值判斷置於法律之上。

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

那些人應該把他們的同情和支持投給在夏洛茨維爾市開車撞示威者的那個白人至上主義的小青年,投給美國接下來肯定少不瞭的暴力示威者。《紐約時報》應當歌頌那些為瞭自己理想而在美國打砸搶燒的暴徒們。

香港的主流價值觀是法治,但泛政治化一旦被 " 民主 " 這樣的口號點燃,法治就很容易受到挑戰,被推向弱勢的位置。回想三年前的香港,在中環一帶,法律還管用嗎?直到今天,黃之鋒等人被判瞭刑,他們的態度有對法律的尊敬嗎?而對一個城市來說,是樹立法律的權威更難,還是捧出一群 " 造反派 ",讓它像 " 阿拉伯之春 " 時的開羅一樣 " 自由 " 更難呢?

那些支持香港學生 " 造反有理 " 的西方人,可以捧一大把 " 民主 " 的玫瑰送過來,卻無需為城市的未來負任何責任。一些香港極端反對派要的是短線政治利益,吸引眼球,撈選票,當他們明明知道所提政治目標不可實現時,他們更關心 " 死磕 " 過程中能給自己賺多少。他們不操心香港這座大廈能蓋多高,蓋多結實,他們最想要的是成為樓裡墻上最奪目的那幅畫。

香港是多元社會,政治反對派註定會有,但那裡的反對派應當是建設性的。香港需要依法開展活動、與 " 一國兩制 " 相契合的反對派。如果說 17 日的判決有助於規制反對派活動的話,那麼這種規制是符合香港公眾利益的,也是值得歡迎的。

總有人把香港社會的焦點性法治表現說成政治,其實那些人的腦子是最政治化的。改變他們或許需要時間,需要法治權威在 " 一國兩制 " 下新的鞏固和釋放。有些就是 " 搞政治 " 的人,或許永遠也改變不瞭他們。在香港凝聚共識可不容易,所以,把法律的邊界描清楚就尤其重要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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