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沒開車卻被交警逮瞭 還判刑!

03-06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祝雋 記者 臧曉松)"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 逐漸成為社會共識。然而,隻要不酒後駕車就不會構成危險駕駛罪瞭嗎?日前,揚州市江都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許某因明知他人飲酒而提供車輛,放任他人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最終,許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這也是江都法院首次對非駕駛車輛的人員做出危險駕駛罪的判罰。

某天晚上,李某受同事許某之邀赴某飯館就餐,飯桌上推杯換盞,賓主盡歡。飯局結束後,許某將自己的汽車借給瞭飲酒的李某使用,李某酒後駕駛車輛被交警部門當場查獲。

經鑒定,李某血液裡乙醇含量為 159.2mg/100ml。

江都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構成瞭危險駕駛罪。故而對其作出瞭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的判決;而車主許某雖然未曾酒後駕車,但其明知李某飲酒,卻提為其供車輛,任由李某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也已經構成瞭危險駕駛罪。李某和許某屬於共同犯罪,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因此,江都法院對作出瞭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的判決。

" 這起案件具有很大的警示作用,沒有酒後駕車,依然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市民,一定要消除一個誤解,不要認為沒有直接酒後駕車,就不算危險駕駛," 明知他人飲酒,還借出車輛給飲酒者駕駛的人員,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市民們千萬不要借車給飲酒人員駕駛,以免自己受到牽連。"

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編輯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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