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前,鎮江市民邊某借給朋友朱某 6 萬元,但朱某還瞭 1.5 萬後再沒動靜,邊某隻好將朱某告上法庭,追討 4.5 萬本金和利息。日前,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裁定朱某除瞭要還 4.5 萬元本金之外,還要再付 23 萬多的利息。
邊某與朱某原本是朋友關系。1995 年 9 月,朱某向邊某借款 6 萬元,約定在同年 10 月 30 日前償還,利息為 1 萬元。借款到期後,朱某未能還款。2004 年 11 月,朱某出具還款協議一份,約定該筆借款於房屋拆遷時一同付清,如果中途自己經濟好轉,此款提前還清。但直至 2017 年,該筆借款仍未歸還。邊某隻好訴至法院,要求朱某立即償還借款 6 萬元,並從 1995 年 11 月起按年利率 24% 承擔逾期利息。
據統計,2017 年 1 到 9 月份,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 3.3 萬餘元,人均消費支出為 2 萬餘元,6 萬元還不夠城鎮一傢三口一年的消費支持。但 22 年前,6 萬元可是一大筆錢。所以,邊某提出瞭高額利息。
在法庭上,朱某陳述說,自己已經在 1996 年分兩次給瞭邊某 2 萬元,實際隻欠款 4 萬元。同時他認為,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過高," 根據我們的約定,還款時間是房屋拆遷時,但直到現在房屋也沒拆遷,所以還沒有到還款時間。"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庭審中,朱某出具瞭證據證明,邊某妻子收到瞭已償還借款 1.5 萬元,所以朱某尚欠邊某借款本金為 4.5 萬元。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履行瞭出借款項義務後,被告應及時償還借款。在 1995 年借條中,原被告雙方對借款期限進行瞭約定,但被告未按期履行。後被告雖在重新出具的 " 借條 " 中對還款期限做出瞭 " 承諾 ",但承諾的還款期限並不明確,存在不確定性,事後原被告雙方也未就債務履行期限達成一致,應視為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原告要求按年利率 24% 計算逾期利息,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朱某償還邊某借款本金 4.5 萬元及利息 23 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朱某不服提出上訴。日前,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釋法
按年利率 24% 計算 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
90 年代,普通工人月工資 200 元左右,生活物價成本也不高。當時房價便宜,6 萬元能在很好的地段買一套住房,或者作其他投資項目,經過 20 多年收益肯定也十分可觀。當然,這隻是一些技術上的比較,但隨著人民收入的不斷提高,人民幣的購買力呈逐漸下降趨勢,也是不爭的事實。
大部分民間借貸是短期周轉,通常約定一至二年內償還,但普遍存在借貸手續不規范,出借人風險意識不足,法律意識不強的現象。在借條對利息約定、還款期限不明確的情形下,借款人借機拖延還款,民間借貸還款率低,導致此類借貸糾紛案高發。
根據最高院出臺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利息保護標準與范圍起瞭變化。以往,法院以 " 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 4 倍 " 作為保護范圍,而對於已經償還的高額利息,借款人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新《規定》將保護標準設定為固定利率,明確瞭未超過年利率 24% 的范圍,作為司法保護區,超過年利率 36% 以上為無效區,24% 至 36% 之間系自然債務區。
民間借貸要以誠實信用為原則,市民要切實增強自身投資風險意識,防范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切莫貪圖一時之利,造成財產損失。
來源 | 揚子晚報通訊員 潤萱 記者 於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