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到 2017 年間,吉林男子陳鏹因為一筆與單位有關的資金使用的案件,兩度被起訴,後一次被判刑,又相繼被認定 " 清白 " 並獲得國傢賠償。
2002 年 4 月陳鏹因涉嫌挪用資金 24 萬元被起訴,該案歷時 6 年,歷經 3 次撤訴並退回補充偵查,檢方最終決定不起訴,並對陳鏹作出 49257 餘元國傢賠償;2012 年,陳鏹因同一事由被以涉嫌職務侵占罪起訴,並於 2014 年終審被判 4 年有期徒刑。服刑過程中的陳鏹仍舊為自己作無罪申訴。
3 月 9 日,重案組 37 號 ( 微信 ID:zhonganzu37 ) 獲悉,2017 年 12 月,法院再審認定陳鏹無罪,並於 2018 年 2 月作出國傢賠償決定:給付陳鏹 1277 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 10 萬元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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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到下依次為 2001 年、2005 年、2018 年的陳鏹。 受訪者供圖
▲陳鏹無罪刑事判決書。 受訪者供圖
男子被控挪用資金 檢方三度撤訴
2002 年 4 月 7 日,當時擔任東北虎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北虎藥業)新疆區經理的陳鏹,被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以涉嫌 " 挪用單位資金 " 帶走。此前,東北虎藥業向船營區公安分局報案稱,業務員陳鏹將 30 多萬元貨款挪作他用。
" 我並沒有挪用公款,這筆錢本來是我的。"3 月 9 日,陳鏹告訴重案組 37 號 ( 微信 ID:zhonganzu37 ) ,在醫藥行業,不少的業務往來都是他先行墊資,資金回籠後,他在把自己先行墊付的錢款拿回來。而在他被帶走時,自己公司還有 98 萬多的獎金沒有給他兌現。
2002 年 4 月,陳鏹被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公訴。船營區檢察院的起訴書稱,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間,陳鏹利用職務便利,將東北虎藥業新疆區域業務員上交的 4 筆貨款及公司應付給業務員的讓利金共 24 萬餘元挪為己用。
案卷材料顯示,在陳鏹被提起公訴之前,該案兩次被退回公安分局補充偵查,公訴之後,又三次撤訴。2003 年 6 月,船營區檢察院第三次就該案提起公訴,船營區法院首次開庭審理該案。不過,法院審理後依然認為,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進一步補充偵查。同年 7 月,船營區檢察院第三次撤訴。2003 年 8 月,已被刑拘一年半的陳鏹被取保候審。
▲吉林市船營區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陳鏹 2003 年被取保候審。 受訪者供圖
檢方不起訴 獲近 5 萬元國傢賠償
2007 年 5 月 16 日,陳鏹再次被船營公安分局監視居住。同年 11 月 7 日,陳鏹被取保候審,同一天,船營區公安分局再次以陳鏹涉嫌挪用資金罪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此次陳鏹被挪用資金的金額變更為 8 萬餘元。
2008 年 5 月 30 日,船營區檢察院審查後,依然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作出不起訴決定。
拿到不起訴決定書後,陳鏹向船營區檢察院申請國傢賠償,船營區檢察院 2008 年 6 月作出賠償決定,對其被羈押 496 天的部分賠償人民幣 49257 餘元。
▲吉林市船營區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陳鏹近 5 萬元。 受訪者供圖
時隔 4 年因同一案 再度被查獲刑
陳鏹的姐姐陳鋒稱,陳鏹對國傢賠償的數額並不滿意:" 他還希望追回在東北虎藥業任職期間公司欠他的工資,以及他給公司業務員墊付的經營資金。"
2012 年 11 月,船營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將陳鏹刑事拘留。2013 年 2 月 4 日,船營區公安分局以陳鏹涉嫌職務侵占罪移送船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此後被退回補充偵查一次。2013 年 7 月 15 日,陳鏹被提起公訴。
船營區法院審理該案認定,陳鏹在 2001 年至 2002 年期間,利用其任東北虎藥業駐新疆辦事處經理的職務之便,將公司返給業務員的讓利金 8 萬餘元占為己有,用於其本人在新疆註冊的公司的經營、車輛維護及女兒上學等支出。
據陳鏹及其辯護人回憶,法院判決的事實與 2002 年陳鏹被起訴的涉嫌挪用資金的時間與事由基本一致,隻是罪名和金額發生瞭變化。在法院審理期間,陳鏹的辯護律師崔洪奎為其做瞭無罪辯護," 但一、二審陳鏹都被判有罪。" 崔律師說。2014 年 2 月,船營區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陳鏹 4 年有期徒刑,陳鏹提出上訴,吉林市中院維持原判。
" 我自己是清白的,始終也不想放棄。" 入獄後,陳鏹一方面繼續為自己無罪進行申訴;一方面積極申請減刑,根據吉林市中院裁定,陳鏹因為表現良好符合減刑條件,在 2016 年被減刑 6 個月,2016 年 5 月 4 日,陳鏹刑滿釋放。
4 個月後,陳鏹的申訴也有瞭回音,吉林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認定原審裁判認定被告人陳鏹犯職務侵占罪的部分證據無原件,且復印件不完整,陳鏹的申訴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並指令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
2017 年 3 月吉林市中院裁定,撤銷此前陳鏹案的有罪終審判決,將該案發回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 2016 年,吉林省高級法院對陳鏹職務侵占案作出再審決定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法院重審認定無罪 再獲國傢賠償
2017 年 12 月,吉林市船營區法院對該案重新審理後進行宣判。法院審理後查明,陳鏹於 1999 年 4 月被吉林遠東藥業公司任命為該集團新疆區域經理,1999 年 10 月雙方簽訂瞭勞動合同,陳鏹到新疆後組建瞭辦事處,聘任任某為辦公室主任,在新疆開展某註射液的營銷工作,2001 年 4 月到 2002 年 1 月間,吉林北方花木經營部通過建設銀行給任某匯款 40 萬元,匯款用途一欄記載為 " 勞務費 "。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陳鏹利用在東北虎藥業駐新疆辦事處經理的職務之便,將東北虎藥業返給新疆辦事處業務員的讓利金 82561 元占為己有,但根據現有證據,法院僅能認定陳鏹是遠東藥業任命的新疆區域經理。對於上述兩傢公司的關聯性、以及公訴機關的其他指控,未有其他足夠證據足以證明。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陳強犯有職務侵占罪的事實不清、證據存有疑問、不能達到確實、充分,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判決陳鏹無罪。
宣判後,陳強提出國傢賠償。2018 年 2 月 4 日,吉林市中院作出賠償決定書,其中認定,陳鏹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由該院作出生效裁定,判處有期徒刑 4 年,實際羈押期間共計 1277 天。該院應按照 2017 年國傢職工日平均工資,向陳鏹支付侵犯人身自由 1277 天的賠償金。
對於因錯誤判決給陳鏹造成的精神損害,該院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決定給付陳鏹侵犯人身自由 1277 天的賠償金(每日賠償標準按國傢 2017 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待賠償標準公佈後另行通知);支付陳鏹精神損害撫慰金 10 萬元;並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陳鏹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 2018 年 2 月 4 日,吉林市中院向陳鏹作出賠償決定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追訪
" 三個企業都沒辦下去,最受苦的是女兒 "
3 月 9 日,陳鏹向重案組 37 號 ( 微信 ID:zhonganzu37 ) 表示,在拿到國傢賠償決定書後,他與法官也進行瞭溝通,得到的答復是,1227 天人身自由賠償金的具體金額,法院會根據今年 5 月國傢統計局出臺的標準,做出核算後發給陳鏹。
對於這些年的生活與經歷,陳鏹表示,2002 年他在新疆被抓時,自己還開辦瞭一個小企業,2008 年案子不起訴後,該企業已經無法經營,他於是做起瞭建築設備出租,但在 2012 年他再度被拘留、審判,2016 年刑滿釋放後,建築設備已經成瞭一堆廢鐵;去年,他在三亞又開瞭一個企業,但因為案件審理,企業還是沒繼續經營下去。
" 我覺得這些年最受苦的是女兒。" 陳鏹說,女兒一直在讀中國與加拿大合辦的中學,自己因為涉案與妻子離瞭婚,2012 年他再度被查因為傢晨錢不夠,沒辦法送女兒前往加拿大讀書,女兒因此有些輕度抑鬱,出獄後,陳鏹湊瞭些錢將女兒送到國外圓瞭留學夢," 就當給女兒治病瞭 "。
此外陳鏹表示,對目前的國傢賠償數額不滿意,準備申請復議。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張太凌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