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學一聲嘲笑 他卻奪去人性命
四天後才被發現 男同學被判死刑
本報訊 男同學與女同學聚會後相伴回傢,卻發生瞭爭執。男同學氣急敗壞,將女同學掐死在床上。將屍體搬下床後,男同學在床上休息瞭會兒。直到天亮,男同學才收拾瞭女同學的物品,開著女同學的車逃之夭夭。8 月 16 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瞭一起故意殺人案,男子陳某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二萬元。
陳某,肥東縣人,今年 22 歲。他有一個小學同學叫小梅,在夜總會上班。2016 年 10 月 9 日晚,陳某,小梅以及另外幾個同學一起吃飯。10 日凌晨 4 時許,陳某和小梅一起回到瞭小梅所租的雙景佳苑小區。
據陳某在公安機關交代,在小梅的房間,兩人發生瞭性關系。然而,因為自身的原因,並未能成功。陳某感覺小梅言語中在嘲笑自己,氣急敗壞,遂掀開小梅的被子,坐在她肚子上,將小梅掐死瞭。
小梅死後,陳某將小梅拖下床,自己在床上休息到早上六點多鐘。隨後,他將小梅的手機,移動電源裝進其雙肩包內,又將小梅的汽車鑰匙和 62 元錢拿走後,離開瞭房間,開走瞭小梅的紅色現代轎車。
小梅和兩名舍友一起合租的屋子。悲劇發生後,兩名舍友都沒有發覺,依舊住在此處。
直到 14 日晚上,小梅一直沒上班,電話也聯系不上,夜總會的經理覺得詫異,帶著女員工來小梅的住處尋找,這才發現瞭小梅的屍體。
10 月 15 時 14 分許,在一傢網吧裡,陳某被抓獲。
在法庭上,陳某對當庭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而其辯護人表示,在此案中,被害人也又一定的過錯,陳某系激憤殺人,而且在盜竊罪中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且系初犯,偶犯,建議依法對陳某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因瑣事不能冷靜處理,故意將小梅殺害,其行為構成瞭故意殺人罪。實施殺人行為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小梅的財物,價值 9466 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陳某的故意殺人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及其嚴重,人身危險性幾主觀性極大,雖具有坦白情節,亦不能對其從寬處理。最終,法院判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二萬元。
(實習生 衛曉敏 合肥晚報 ZAKER 記者 劉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