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美專傢擔憂對華發起貿易調查代價巨大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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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條款 " 是美國《1974 年貿易法》第 301 條的俗稱,一般而言,"301 條款 " 是美國貿易法中有關對外國立法或行政上違反協定、損害美國利益的行為采取單邊行動的立法授權條款。

美國將調查中國政府在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創新等領域的實踐、政策和做法是否對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限制。

研究員稱如果美國政府想要合法解決對華貿易的不滿,應促成與中國達成一項新的、可執行的長期貿易協議。

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 8 月 18 日宣佈,正式對中國發起 "301 調查 "。所謂的 "301 調查 " 源自美國《1974 年貿易法》第 301 條。該條款授權美國貿易代表可對他國的 " 不合理或不公正貿易做法 " 發起調查,並可在調查結束後建議美國總統實施單邊制裁,包括撤銷貿易優惠、征收報復性關稅等。發起 "301 調查 " 是一種貿易救濟的手段,也是一項單邊貿易報復措施。美國對華采取單邊主義色彩極強的貿易調查,引發各界對中美經貿關系的擔憂。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18 日發表聲明說,將調查中國政府在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創新等領域的實踐、政策和做法是否不合理或具歧視性,以及是否對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限制。

對此,前白宮貿易顧問、彼得森國際經濟研究所高級研究員查德 · 鮑恩認為,美國政府使用一項過時、單邊的美國貿易法條款對華啟動 "301 調查 ",其代價是巨大的,隻會讓美中貿易情況更加糟糕。外界對於特朗普上任以來采取一系列措施破壞以規則為基礎的貿易承諾和幾十年來建立國際合作的努力早有微詞,而啟動 "301 調查 " 則提供瞭更多 " 燃料 "。在鮑恩看來,政府在 "301 調查 " 中充當瞭多重角色:充當警察,確定外國政府的罪行;充當檢察官,提出法律論據;充當陪審團,裁決證據;充當法官,判處外國對美國進行報復性處罰。" 這是存在嚴重問題的。" 他說,如果美國政府想要合法解決對華貿易的不滿,應促成與中國達成一項新的、可執行的長期貿易協議。

彼得森國際經濟研究所另一位高級研究員卡洛琳 · 弗洛伊德也認為,對華啟動 "301 調查 " 不會帶來任何積極的結果,一旦引發貿易報復措施,美國企業利益也將受損。

國際金融協會日前發佈的一份報告警告說,考慮到中國在當前的全球供應鏈中所扮演的角色,如果美國和中國之間發生貿易戰,不僅會損害中國企業利益,而且會損害上遊供應商和下遊分銷商,如美國零售商的利益。

不久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發佈瞭《2017 外部風險報告》,分析瞭全球 29 個主要經濟體的外部失衡情況,指出美國的經常項目賬戶逆差日益明顯,這可能導致貿易保護主義升溫。IMF 研究部主任路易斯 · 庫柏杜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應該不惜一切代價來避免貿易保護主義,目前美國政府的貿易政策及采取的行動 " 不太可能有效地解決外部失衡,它們對其國內增長和全球經濟增長極其有害 "。

美國前貿易代表邁克爾 · 弗羅曼警告,美國歷屆政府都要求其他國傢遵守全球貿易規則,如果美國政府繞過世界貿易組織而采取 " 老掉牙 " 的單邊制裁措施,那麼其他國傢也可以對美國進行報復,甚至效仿美國采取單邊措施。

事實上,自 1994 年世貿組織的前身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建立以來,全球貿易規則就對 "301 調查 " 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使美國不敢隨意發起這種單方貿易報復條款。雖然美國法律不要求政府接受世貿組織的授權來采取強制措施,但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如果沒有該組織批準,對另一個成員采取行動是違反規則的。弗羅曼就此指出,關鍵的問題在於調查結束之後的行動,如果美國單方面出臺制裁措施,將有違世貿組織規定。

美國國傢公共電臺在一篇題為《特朗普用 43 歲的 " 美國優先 " 貿易法律向中國施壓》的報道中,援引美國前貿易代表副助理馬特 · 高德的觀點,認為美國在沒有獲得世貿組織授權下就開展 "301 調查 ",將導致美國政府與其在國際法方面的義務發生沖突。

(本報華盛頓 8 月 19 日電)

鏈接:美國 "301 調查 " 幹瞭啥

"301 條款 " 要求美國總統對外國 " 實施不公正、不合理的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執行不公正、不合理、歧視性的規定、政策或做法,加重美國商業負擔或限制美國商業 " 的行為采取 " 所有適當並且可行的行動 ",消除這些對美國經濟貿易不利的因素,以實現美國的利益。後來 "301 條款 " 幾經修改,其具體應用進一步細化,產生瞭 " 超級 301 條款 " 和 " 特殊 301 條款 "。

據彼得森國際經濟研究所高級研究員查德 · 鮑恩的研究,從 1974 年至今,美國政府已經進行瞭 122 次 "301 調查 "。例如,1975 年,美國雞蛋生產商要求政府調查他們在加拿大市場的份額。1976 年,佛羅裡達州柑橘委員會指控歐洲關稅歧視美國橙汁。1979 年,美國雪茄協會要求政府對其在日本的銷售情況進行調查。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美國曾頻繁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個貿易夥伴發起 "301 調查 ",其中美國多次動用 "301 調查 " 打擊日本經濟。據統計,從 1976 年至 1989 年,美國對日本鋼鐵、電信、木材、醫藥、半導體等制造業發起瞭 14 起 "301 調查 "。其中,1989 年,美國首次啟動 " 超級 301 條款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認為日本在計算機、衛星、林產品方面封閉市場,與日本展開 18 個月的外交協商,最終迫使日本開放相應的國內市場。1994 年,美國再次啟動 " 超級 301 條款 ",對日本產品進入美國征收懲罰性關稅,貿易制裁措施至 1997 年才結束。

2004 年,美國勞聯—產聯曾提起針對中國勞工權利和勞工標準的 "301 調查 " 申請,但最終被美國政府否決;2010 年 10 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宣佈,應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申請,啟動對華清潔能源有關政策和措施的 "301 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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