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兩天後胎死腹中,法院判醫院承擔四成責任

03-11

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張梅懷孕後,便在離傢較近的南京市棲霞某醫院建卡。在懷孕 39 周時,胎心突然停止瞭搏動。然而就在事發兩天前,她剛剛進行過產檢。張梅去其他醫院進行引產,並對胎兒進行屍檢,得出胎兒宮內缺氧和臍帶繞頸等情況。她認為棲霞某醫院存在過錯,將醫院告上法庭。棲霞法院審理後認為,棲霞某醫院存在過錯,承擔 40% 的責任,賠償 9000 餘元。

張梅訴稱,2016 年夏天某個星期一上午,她因懷孕 39 周到棲霞某醫院進行產前檢查,結果顯示一切正常。到瞭星期三,她感覺胎動緩慢,再次去醫院進行 B 超檢查,結果顯示胎兒缺氧,醫生認為問題不大。星期四早晨,她到醫院檢查,被診斷為胎死宮內。當天下午,她即轉至其他醫院就診。星期六晚上引產下一死女嬰。經屍檢,死亡原因與宮內缺血缺氧有關。

" 胎動減慢、B 超提示胎兒缺氧,但棲霞某醫院未安排留院觀察,具有過錯。醫院的過錯與胎兒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為維護合法權益,要求院方承擔 45% 的次要責任。" 張梅在起訴書中寫道,同時她還列出自己的各項損失總計 16 萬餘元,要求醫院承擔其中的 7 萬餘元。

對此,棲霞某醫院認為,他們的醫生在張梅的彩超檢查報告發現異常時,要求她進一步做檢查,但張梅拒絕瞭,並提出等過兩天某省級醫院專傢來時再查看。不料還沒等到專傢來,胎兒就出現瞭問題。同時,張梅是在胎動消失後一天才到醫院就診,她本身就是有責任的。

經過審理,雙方對案情基本事實無爭議。張梅申請對棲霞某醫院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行為與她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原因力比例進行鑒定。棲霞法院委托南京醫學會進行鑒定,南京醫學會出具瞭鑒定書。

鑒定書分析:綜合考慮,孕婦自身因素是主要因素;醫方存在醫療過錯行為,以致未能及時針對相關異常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與死胎也存在因果關系,為次要因素。鑒定意見為:醫方存在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為次要因素。

法院認為,根據鑒定報告載明的醫方過錯之處,棲霞某醫院應承擔 40% 的責任。對於張梅的損失,法院認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為 1 萬元,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夥食費等 1 萬餘元,總計損失 2 萬餘元。因此,判棲霞某醫院承擔 9000 餘元的賠償。(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編輯 蔣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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