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猥褻女童養兄被刑拘,同類案件多熟人下手

08-15

8 月 12 日,作傢陳嵐通過微博發佈網友的投稿稱,南京南站候車室內,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輕男子猥褻。今日 ( 8 月 15 日 ) 上午,南京鐵路警方通報稱,經查,女童系涉事男子父母的養女,警方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現年 18 歲的涉事男子段某某刑事拘留。今日下午,探員聯系南京鐵路警方及河南滑縣警方和民政部門,均被告之,由於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目前詳細情況仍不便公開。

北京律協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趙輝律師接受重案組 37 號 ( 微信 ID:zhonganzu37 ) 采訪時表示,在生活中,未成年人遭猥褻案件,70% 以上來自於熟人動手,而在近幾年跟蹤的樣本中,最小的被猥褻對象尚不足 1 周歲。在日常防范與法律監管層面,趙輝也給出瞭相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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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站猥褻男子滿 18 歲已被刑拘 警方:童養媳說法是無稽之談。 新京報“我們視頻”出品

▲作傢陳嵐微博爆料女童在高鐵站被猥褻。 手機截圖

網友爆料女童高鐵站當眾遭猥褻

8 月 12 日,作傢陳嵐微博轉發一名網友的爆料,稱南京南站候車室內,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輕男子猥褻。微博文中配 4 張照片,其中一張上有一名 20 歲左右小夥子的正面照,並被網友指認是涉嫌猥褻小女孩的人。

據爆料網友稱,8 月 12 日下午 6 點多,在南京南站候車室(B6 檢票口旁),一傢三口(一男一女和一個 20 歲左右的男孩)帶著一個小姑娘在候車。女孩可能是這個傢庭的繼女、堂妹或表妹,或鄰居傢委托帶著旅遊的小孩,看上去十二三歲。一開始隻有三個座位,一男一女帶著男生把座位坐瞭,小女孩隻能站著。過瞭一會兒,女孩靠在中年女子身邊。又過瞭一會兒,小夥子讓小女孩坐在他腿上。

“在眾目睽睽之下,男生公然把這個明顯未成年的小女孩抱坐在自己大腿上,伸手到小女孩裙子裡摸索。邊上那個中年男子可能是男生的父親,看到男生的所作所為及候車旅客異樣的目光,竟然沒有制止。”

這名網友稱,小女孩的表情比較麻木,似乎也不知道拒絕。後來,在周圍旅客紛紛投來註視的目光後,中年男子才帶著同行的女人、小夥子和小女孩匆匆離開。小女孩似乎和他們一傢很熟,喊那個小夥子“哥哥”。

“孩子落在這樣的境地裡是極其可怕的!”網友把這件事告訴陳嵐,希望大傢轉發起來,找到小女孩的傢人。截止到 8 月 15 日下午四點,陳嵐該條微博被轉發 14 萬次,留言 9 萬條。

▲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站派出所發佈微博表示,已經涉事男子刑事拘留。 手機截圖

涉事男子為養兄已被刑事拘留

8 月 13 日上午 7:36,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站派出所在微博上表示,該所非常重視此事,已安排人員開展相關調查,調查情況會及時回復。也請知情人提供相關線索,便於警方開展調查。

今日(8 月 15 日)上午,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車站派出所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稱,8 月 12 日晚 19 時許,南京南站候車室內發生一起涉嫌猥褻女童案件。南京鐵路警方經過偵查工作,於 8 月 14 日在河南滑縣將嫌疑人段某某 ( 男,18 歲 ) 抓獲。經調查,同行的兩名成年人為段某某父母,女童為段某某父母的養女。目前,南京鐵路警方依據查證事實,已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段某某刑事拘留,對段某某父母正在進行調查處理。

南京鐵路警方稱,積極協調當地有關部門妥善安置受害女童,保護其合法權益。鑒於該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籲請廣大網友從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和合法權益出發,不要擴散傳播相關人員信息和案件細節,防止對受害人造成再次傷害。

今日下午,重案組 37 號 ( 微信 ID:zhonganzu37 ) 聯系南京鐵路警方及河南滑縣警方和民政部門,均被告之,由於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目前詳細情況仍不便公開。

養兄或被加重處罰 養父母或被解除收養

在上述案件中,遭猥褻的女孩是被領養,加害方是其養兄,女孩養父母作為其監護人,對猥褻事件放任不管,其養父母是否也負有相應責任?

北京律協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趙輝律師表示,根據《收養法》規定“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如果“養父母“有放任女童被性侵的行為,可以認定沒有履行監護職責,送養人可以解除收養。

趙律師建議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直接為女孩指派援助律師,直接代表女孩的利益,由公益律師作為女童利益的代理人進行維權。

同時,女孩的養兄作為傢人,做出猥褻行為,是否會被加重處罰?趙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對兒童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如老師)、與兒童有共同傢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傢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傢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屬於“依法更要從嚴懲處的行為”。

重案解讀

未成年人遭遇猥褻的現狀如何?法律保護還有哪些問題?針對上述問題,重案組專訪瞭北京律協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趙輝律師。

未成年人被性侵案“比媒體報道更嚴重”

近幾年,未成年人遭猥褻事件屢屢見諸報端。根據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女童保護”)發佈數據:2016 年全年,僅僅是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14 歲以下)案例,就有 433 起,平均每天曝光 1.21 起。這個數據,近年來居高不下。

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則顯示,2013—2016 年的 4 年間,全國法院審結的性侵兒童案件量達到 10782 起。

而法院給出的僅僅是進入司法系統審理的案件量。犯罪心理學專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王大偉接受媒體采訪時估算,未成年性侵害案件“隱案比例”在 1:7—— 有 7 起案件,才有 1 起進入司法。

今天,北京律協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趙輝律師接受重案組采訪時也肯定瞭上述說法:“未成年遭性侵案件的實際發生數量 —— 形成案件數量 —— 媒體曝光數量,這個比例是逐漸遞減的。”

由於性犯罪的隱蔽性較高,目前,很難掌握到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實際發生數量。而形成案件數量,是指公安機關已經予以立案,進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但是由於不少傢長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不少形成案件的數量往往不會被公開報道,因此,公眾所瞭解的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僅僅是此類事件的一小部分。

70% 以上是熟人作案

根據北京律協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的統計,在性侵未成年的案件中,70% 以上是熟人作案,這些人的身份包括:繼父、養父、其他傢庭成員、雇主、老板、培訓學校的老師、公立學校老師等。

在律協未保委 340 個統計樣本中,有 8 個案例為男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其餘的受害人為女童。

不滿 14 周歲的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案件占案件總數的 63.8%,這其中年齡最小的隻有 1 歲。重案組梳理媒體報道發現,2015 年 1 月,福建南平,一個 6 個月大的女嬰被她的堂叔抱走性侵,抱回來的時候,嗓子都哭啞瞭,紙尿褲也不見瞭,下體還往外滲著血。

司法救濟途徑:將精神損害轉為經濟賠償

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均有關於猥褻未成年人的處罰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猥褻不滿 14 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刑法》則規定,猥褻兒童的,一般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本罪的,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瞭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 將該罪名改為強制猥褻,保護瞭 14——18 歲的男性未成年人。

就猥褻行為來說,處以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的界限在哪裡?趙輝律師表示,目前法律方面並沒有明確的區分,一般是辦案機關在實踐中來掌握。

“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後,往往心理傷害會更嚴重,比如對社會的認同感降低,融入社會比較困難,以及對傢庭的認知產生偏差”,趙輝律師介紹,目前司法體系中的一個問題是,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中,並不支持此類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尚無法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

趙輝律師建議,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精神損害轉化為經濟賠償,向加害方主張權利,比如未成年人遭到侵害後的心理咨詢費用以及治療費用等,都可以主張賠償。

目前,不少國傢對於性犯罪者采取“化學閹割”手段,來保護未成年人。比如韓國在 2010 年通過“化學閹割法案”,對 16 歲以下的兒童性侵的犯罪者采取藥物治療。但目前,我國尚未引入此項手段,趙輝律師介紹,目前刑法對被告人的處罰限於人身自由刑、財產刑以及政治權利刑。

監護到位保證未成年遠離性侵

趙輝律師介紹,因傢長監護不力,是導致孩子被性侵一個關鍵原因。這其中表現:

一是讓年幼的未成年人獨立上學、放學或者去親戚傢中、外出等,未成年人在途中被攔截、帶走,如 5 歲女孩獨自去幼兒園途中被性侵害;

二是讓年幼的未成年人獨自玩耍或者讓其獨自在荒涼、偏僻的地方玩耍,如 10 歲女孩在荒涼野地一個人摘菜時被強奸;

三是讓未成年人獨自在傢,其他人進入實施性侵害,如父母外出幹活將 7 歲孩子獨立留在傢中,孩子被同村村民強奸、猥褻;

四是使未成年人單獨在外或者租房居住,如五名女生集體住在校外,陌生人闖入後實施強奸。

兒童缺乏自我保護和防范意識也是遭受性侵害的直接原因。這些受害人輕信陌生人,對方提出給零用錢、帶其買東西或者介紹工作後便受騙上當。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王煜

編輯 王巍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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