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以假換真,兩次在珠寶店趁店員不備以假手鐲掉包真黃金手鐲。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瞭這樣一起盜竊案件,法院判決:被告人餘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據瞭解,2017 年 10 月 12 日 14 時許,餘某某來到南昌市西湖區東上諭亭街某珠寶店,要求店員拿一個黃金手鐲(重 29.85 克)給其試戴。試戴過程中,餘某某趁店員不備之際,將該黃金手鐲放入自己的手提包內,然後迅速從手提包內拿出一個外型相似的假黃金手鐲出來,還給店員後離開。
隨後,餘某某進入隔壁的一傢珠寶店,將剛竊得的黃金手鐲出售給該店,獲利 7800 元。
幾個小時後,被告人餘某某再次來到南昌市西湖區東上諭亭街另一珠寶店,采取同樣的掉包手段,從店員手中竊得一隻重 33.4 克的黃金手鐲。之後,餘某某將該黃金手鐲出售給一珠寶店老板,置換瞭一根價值 2400 元的黃金手鏈,並得款 6500 元。
經估價鑒定:餘某某兩次所盜黃金手鐲共價值人民幣 18158 元。
2017 年 10 月 21 日,被告人餘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另查明:被告人餘某某於 2017 年 2 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為同年 3 月 7 日至同年 9 月 6 日;2017 年 6 月 13 日因盜竊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餘某某曾因盜竊被判處刑罰,現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兩次竊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 18158 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餘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從重處罰。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餘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記者謝夢麗報道)
編輯:吳劍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