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 2000 被判還 22000!這樣寫借條沒人能幫你

03-06

海口一男子說跟朋友借瞭 2000 元

但朋友拿出借條上卻寫著 22000 元

判決結果讓他淚如雨下!

海口一個叫李揚的男子 2016 年 12 月曾向洪斌租車。當月 24 日,李揚駕駛從洪斌公司租賃的汽車行駛至海口長堤路時發生交通事故。

因害怕受到處罰和承擔責任,李揚遂離開現場,同時通過電話和微信告知洪斌去處理交通事故。第二天,李揚通過微信,向洪斌公司轉賬支付瞭 2000 元。

2017 年 1 月 6 日,因為交通事故的後續處理,含修車費、賠償款等,李揚在洪斌手寫的一份《借條》借款人處簽名。2017 年 1 月 7 日凌晨,洪斌通過微信向李揚轉款 1500 元。

後來因還款問題,洪斌在 2017 年 8 月將李揚起訴到瞭海口美蘭區法院。

洪斌呈上法庭的《借條》正文內容為:

本人李揚現資金緊張,急需生意周轉,今向洪斌借款 22000.00 元整。如逾期未還發生的一切後果及法律糾紛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承諾於 2017 年 1 月 30 日歸還,特立此條為證。如借款人無法還款由擔保人承擔還款給出借人。

該《借條》除有借款人李揚簽字外,同時還有兩人共同朋友作為擔保人簽字。

李揚未按約定向洪斌償還款項。他辯稱,自己確實在 2017 年 1 月 6 日與原告簽瞭一張借條,但是借條金額是 2000 元人民幣,並非原告所提出的 22000 元人民幣。而且當時隻收到原告 1600 元人民幣微信轉賬,並沒有收到原告提出的其餘金額,他表示不清楚 22000 元借款從何而來。

庭審中,作為擔保人簽字的宋傑不願意出庭作證。

原告內心一定在這樣咆哮:

法院說法

美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關於該《借條》中所載明的欠款系被告使用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告代被告處理交通事故的相關費用(包括修車費、賠償費等)和原告通過微信轉賬借予被告的款項之和的意見較為客觀和真實,故對原告所稱,法院予以采信。被告辯稱《借條》正文中 " 借款 22000.00 元整 " 在其簽名時是 " 借款 2000.00 元整 ",不是 "22000.00 元整 ",但被告對其所稱卻未提供證據證明。

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法院難以采信。被告稱其在交通事故發生的次日通過微信向原告支付的 2000 元是用於償還案涉《借條》中的款項。經審查,案涉《借條》的形成時間為 2017 年 1 月 6 日,因此,被告所稱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納。

李揚空口無憑

最終隻能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海口美蘭區法院

判決李揚償還洪斌 22000 元

並支付利息

冤不冤?

但這樣寫借條沒人能幫你!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小借條裡有大學問

借條一定要認真寫啊!

具體該怎樣寫借條?

借條①

為購買房產②,今通過銀行轉賬③向張三④借到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 元)⑤,月利率 1% ⑥,於 ×××× 年 ×× 月 ×× 日到期時⑦還本付息。逾期未還,則按月利率 2% ⑧計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李四⑨

身份證號:××××××××

×××× 年 ×× 月 ×× 日

①憑證名稱:借條。借條是在借貸關系中債務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 " 還款(付息)贖條 " 義務的借款(債權)憑證,反映的是借貸關系,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憑證之一。債權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後,一般隻需向法官簡要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債務人要抗辯或抵賴就要負舉證責任,一般較為困難。

最好不要寫成 " 欠條 "!欠條也是民間借貸中常用的一種憑證。欠條是交易過後產生的應付賬款的一方(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的證明其欠款事實,同時表明開具人有到期 " 還款贖條 " 義務的憑證,反映的是欠款關系。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貸,也可以是買賣、承攬、勞資糾紛等其他法律關系,因此僅憑欠條尚不足以證明爭訟錢款的性質。換句話說,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絕對不能寫成 " 收條 "。收條是指債權人在收到錢款時向債務人出具證明還款事實的憑證,並不對債務人產生 " 還款(付息)贖條 " 的義務。因此收條反映的是給付關系,不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相反是用來消滅債權的。以收條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②借款事由。註明借款用途能夠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辯。

而對於借款人已婚的情況,2018 年 1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瞭《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傢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傢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特別是借款數額較大時,借條上註明借款用途也能夠用於證明 " 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當然,還需要其他證據加以證明)。

如果數額不大,或不寫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寫 " 茲向張三借款 ……"

③交付方式。由於借貸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如果借款金額小使用現金支付的,很少有人會打借條。當然,你還是可以在借條上選擇現金交付。

不過既然打瞭借條,最好就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錢款,必要時可以在借條中註明借款人的銀行賬號。發生糾紛時,有借條 + 銀行匯款憑證作為證據基本上就不會輸。

由於借條屬於實踐性合同,即款項實際交付才生效。司法實踐中,涉及大額借款或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時,債權人還要承擔實際交付的舉證責任,如果是現金交付就很難舉證。

④出借人。司法實踐中,未載明出借人的借條推定借條持有人即為權利人,借款人抗辯持有人並非真正債權人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借款人以 " 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體不適格)" 為由抗辯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所以借條中寫不寫出借人身份證號無所謂。

同時,出借人是否在借條上簽字不影響借條的效力。

⑤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應當寫明幣種。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票據填寫規范》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 " 元 " 為止的,在 " 元 " 之後應寫 " 整 "(或 " 正 ")," 角 "" 分 " 之後不寫 " 整 "(或 " 正 ")。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書寫中將 " 元 " 寫成 " 圓 " 也是可以的。

司法實踐中,如果借條上的借款金額出現大小寫不一致的,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一般以大寫金額認定,除非有證據證明是所借錢款是小寫金額。

⑥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借貸利率劃定瞭 " 兩線三區 "," 兩線三區 " 的第一根線就是年利率未超 24% 的(月利率未超過 2% 的),屬於司法保護區;第二條線是年利率 36% 以上的(月利率未超過 3% 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屬於無效區。年利率 24%-36%(月利率 2%-3%)之間是自然債務區,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 24% 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經支付的,法院也不保護。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借款期限。根據《民法總則》第 188 條規定,註明瞭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是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 3 年,而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為 20 年。

相較之下,註明瞭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是 3 年。而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債權人在收到欠條時就視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即享有向債務人主張還款的權利),因此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自出具之日起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也就是說隻有 3 年。

⑧同⑥。

⑨借款人。借條上出借人簽不簽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須簽名捺印。借款簽名須在 " 借款人:" 後寫全名,並與身份證所載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證號。同時還要讓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時(借款數額較大)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

同時,最好讓借款人將簽名捺印的身份證復印件作為借條的附件,或將身份證復印到借條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出於親朋好友信任,很多人打借條時並沒有十分關註借條內容。粗略看一眼,最後還錢時就會多出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提醒身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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