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借錢並出具借條,這筆錢款是否算作夫妻間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
北京青年報 11 月 4 日消息,北京市通州區法院審理瞭一起婚內夫妻借款的案件,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女方出具瞭一張借款金額為 100 萬的借條,後雙方離婚,女方起訴男方償還債務 100 萬元及利息。通州區法院審理後判決男方歸還女方 33 萬元。
審理此案的張博法官表示,此類案件要從借款來源、出具借條一方本意、借條所載金額是否給付三方面判斷。法官通過證據認定,男方出具的借條表達瞭男方認同錢款屬女方個人財產的意思,因此判定債務成立,但由於證據顯示女方隻出借瞭 33 萬,故做出瞭上述判決。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圖片來源:審判信息網
向妻子借錢 男方被判還債
原告女方起訴稱,被告前夫以急需用錢為由,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她個人借款 100 萬元,並出具借條。後雙方離婚,現還款期限已過,男方至今仍未償還此筆借款。故女方訴至法院,要求男方償還 100 萬元及利息。
庭審期間,被告男方稱,在婚姻存續期間,其父因患肺癌住院,治療期間支付瞭大量的費用。在此期間,女方共向男方給付 33 萬元,女方還以不出具借條就不給錢為由,要求男方出具 100 萬元的借條。當時男方急需用錢,且考慮二人畢竟是十多年的夫妻,財產都是共有的,才給女方出具瞭借條。借條上的 100 萬元是虛假的,不存在的。
男方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所有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有,而且贍養老人應屬於傢庭事務,女方也負有贍養老人的義務,所以男方從自己的妻子處拿錢是理所當然,不能認定為民間借貸。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女方沒有證據證明借款屬於個人財產,也沒有證據證明向男方交付瞭 100 萬元。但庭審中,男方自認女方向自己給付 33 萬元款項,結合男方出具的借條,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的借款金額為 33 萬元,故法院最終判決,男方償還女方借款 33 萬元及利息。
錢款來源與借條是案件關鍵
通州區法院張博法官表示,在審判界,婚內夫妻間借條的效力存在爭議。張法官認為,此類案件首先要看涉案錢款是否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假設夫妻間男方向女方借錢並出具借條,如果這筆錢確實能夠證明屬於女方個人財產,自然就按債務處理。但除非夫妻間早就對個人財產有過明確約定,一般而言女方較難拿出證據證明錢款系她的個人財產。
無法證明的情況下,男方出具借條時所表達的本意就成為案件關鍵。法律對待夫妻共有財產歸屬的態度是約定優先,借條擁有書面約定的性質,無論這筆錢款究竟是夫妻共有財產還是某一方的個人財產,該借條都可以看作雙方對這筆錢款的歸屬做瞭約定,男方認同該筆錢款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 案件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張法官解釋,如果有雙方的聊天記錄等證據顯示,男方出借條的本意僅僅是為瞭哄女方,或者應付女方等其他原因,該借條的性質便要結合其他因素考慮,比如雙方經濟能力等。在本案中,雙方在婚內期間便早已分居,女方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因此證據鏈更加充分,可以認定男方對女方欠下債務。
錢款用途不影響債務成立
此類案件中錢款是否給付會影響判決償還數額。張法官介紹,在本案中,女方雖然手握借條,但沒有證據證明男方寫下借條後,女方真的借出瞭 100 萬。由於男方在法庭中自認借到瞭 33 萬,法院最終判決男方償還女方 33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