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除瞭瞞報 什麼情況會被就地免職?

08-17

8 月 11 日下午三點到五點之間,山西和順縣呂鑫煤業發生礦難,坊間說多人被埋,可官方 13 日 " 辟謠 " 說無人員傷亡,還行政拘留瞭一名網上造謠者。

15 日 0 時 52 分,涉事企業總經理高陽投案自首,稱事故發生時有 10 人遭到掩埋,其中 1 人脫險、4 人死亡、5 人失蹤。

之後,縣煤炭管理局局長張瑞清被就地免職,被警方拘捕的傳謠者已被撤案。縣新聞辦工作人員張森林的說法是," 我們都被他(高陽)蒙蔽瞭。"

為什麼瞞報?瞞報如何追責?什麼情況下會被就地免職?政知見註意到,其實,從地方,包括這次出事的晉中,到中央層面,對於這些都有規定。

省政府成立搶險指揮部 下設 10 個工作組

以上,是事故發生 4 天後,當地政府的通報。

11 日發生的事情,13 日官方說 " 無人員傷亡 ",15 日說 "4 人死亡,5 人失蹤 ",但是來源似乎是到公安局投案的企業主自己說的。

通報中還有個信息,就是縣裡成立瞭 5 個專項工作組,市縣兩級成立瞭 7 個工作組,進一步核實人數。山西省委書記駱惠寧、省長樓陽生作重要批示,省政府成立瞭以賀天才副省長為總指揮的搶險指揮部,下設 10 個工作組。

傷亡人數核實正在進行中。

事故發生 4 天後,當地縣政府一連發瞭 3 個消息,其中有一個說 " 對前期調查中因工作不深入、不細致,導致出現重大失誤,延誤瞭搶險救援,進行深刻檢討 "。

所屬晉中市 3 月印發相關考核細則

和順縣新聞辦主任張森林的說法是," 煤礦第一時間把傷亡人員轉移瞭,現場也被破壞瞭,沒有第一時間上報情況,所以我們掌握不瞭第一手資料。當時瞭解到的情況就是沒有(傷亡)。15 日凌晨,煤礦負責人投案自首後,才搞清楚事實。"

幾人死亡,很重要。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一般分為幾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傷

或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重大事故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

或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較大事故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

或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一般事故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

或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晉中市 3 月印發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細則(試行)》中提到:

因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不到位,被 " 晉安記者行 " 或其他主流媒體曝光,造成一定影響的,每次扣 2 分。

各縣(區、市)轄區內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每死亡 1 人扣 5 分。

各縣(區、市)轄區內發生較大以上(含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予以 " 一票否決 ",考核結果評為不合格。

另外規定,各縣(區、市)轄區內發生遲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依規處理外,每次分別扣 3 分、10 分、10 分。

多說幾句,一些事故還會導致省部級官員被問責。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地方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追究刑責。

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比如,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曾因膠濟鐵路撞車事件被記過,山西原省長孟學農因襄汾潰壩事件引咎辭職(2008 年辭職,2010 年任中直機關工委副書記),國傢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則因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咎辭職(2008 年辭職,後出任全國 " 掃黃打非 " 工作小組專職副組長)。

書記站在警車頂上喊話:局長就地免職

山西和順的這場礦難,縣煤炭管理局局長張瑞清被 " 就地免職 "。

" 引咎辭職 " 和 " 就地免職 ",一個看起來是主動,一個似乎是被動。政知見註意到,近些年來,被就地免職的官員可不少。

動靜最大的,應該是 2010 年 6 月 11 日,馬鞍山市花山區旅遊局原局長汪國慶被就地免職瞭。汪國慶在那天 18 時 40 分,開車時與行人胡某發生口角糾紛,動手打瞭人傢。圍觀的人把大街堵得水泄不通。晚上 11 點半左右,防暴警察到現場,馬鞍山市市委書記甚至站到瞭警車車頂上,用高音喇叭喊話,告訴圍觀的群眾,將汪國慶就地免職。

不過,喊完話,圍觀群眾仍沒有散開。隨後消防官兵也到現場,試圖以人墻的形式強行將群眾驅散,護送被堵警車離開,肇事局長待在警車上不下來。又過瞭十幾分鐘,百餘名防暴警察趕到現場,手持盾牌,頭戴鋼盔,全副武裝,投放催淚彈,強行將人群驅散。

有人因為 " 會上睡覺 " 被就地免職。

2015 年,海南澄邁縣社保局副局長蔡汝柏因為在一個動員會上睡覺,被就地免職。這個決定,是縣人社局局長代表縣委組織部發佈的。

有人因 " 遲到 " 被免職。

2016 年 12 月 5 日上午,蘭州市政府召開保障中央環保督查工作視頻會,會議要求須上午 9 時 45 分前進會場,在 10 時以後才進入會場的 6 個單位主要負責人被就地免職。這個決定,是區委常委會討論研究決定。

也有人,因為 " 工作不力 " 被就地免職。

如 2015 年 12 月,四川甘孜州,巴塘縣昌波鄉黨委書記、人大主席洛絨曲登和蘇窪龍鄉黨委書記、人大主席卓海雲因開展精準扶貧工作嚴重滯後,被就地免職。就地免職,也是經巴塘縣委常委會研究。

什麼情況下會被 " 就地免職 "?

不少人對 " 就地免職 " 持支持態度。

政知見看到,針對 " 湖北襄陽市組成聯合調查組發現黨員幹部有公款吃喝玩樂等不良行為,先就地免職,再公開通報 " 的做法,《中國紀檢監察報》就曾刊文稱 " 對待這樣的麻木幹部,就得采用強有力的手段令其‘醍醐灌頂’,認識到作風建設不是小事、制度的權威不容挑戰。"

但也有人表示反對。

針對上面提到的那個海南澄邁因為睡覺被免職的副局長,《人民日報》就刊文稱,就地免職是 " 以一種錯誤糾正另一種錯誤 ",隻習慣合意則取、不習慣依法辦事。

再比如前幾年引起爭議的楊成毅被免職。

2013 年 4 月 23 日,蘆山縣抗震救災督察組前往清仁鄉共星組視察,正趕上當地災民因救災物資發放出現混亂,而作為共星村駐點幹部的楊成毅(蘆山縣清仁鄉副鄉長)卻沒在現場,蘆山縣委當晚召開緊急會議,楊被 " 就地免職 "。 後媒體稱,楊成毅當時已連續工作 3 天,正帶人冒雨前往最偏遠的、物資最缺乏的永寧組發放救災物資。

對此,就有人認為,對在職官員免職,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遵照相關程序;繞過地方人大對一名副鄉長進行 " 就地免職 ",不僅於法無據,程序上也有瑕疵。

回到制度。

其實,近幾年來,針對 " 就地免職 ",中央層面也有一些制度規定,比如:

制度名稱

相關規定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決定(1990 年 3 月 12 日)

對嚴重脫離群眾,給工作造成重大損失,引起群眾強烈不滿的領導幹部,要就地免職或給予紀律處分。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

(1996 年 10 月 23 日)

對不負責任、無所作為、完不成任務的,要就地免職或降職使用

中辦《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

(2006 年 8 月 6 日)

幹部應當服從組織的交流決定。接到交流通知後,須盡快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在限定的時間內報到。跨地區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遷轉行政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

領導幹部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可以看出中央層面對 " 就地免職 " 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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