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最近,有知情人向《經視直播》反映,武漢海事局的一名公務員,兩年多沒上班卻照樣領工資,同時,此人還在外幹起瞭第二職業賺錢。
知情人舉報的是武漢海事局的公務員崔某峰。她說,從 2015 年 5 月份開始,崔某峰就向單位請瞭病假,沒有再去武漢海事局上過班,而是在外面從事第二職業,但在此期間,他還從武漢海事局領工資。
真的如此嗎?7 月中旬,記者拿著崔某峰的照片來到武漢海事局指揮中心核實情況。武漢海事局一名工作人員稱,崔某峰已經兩三年沒來上班瞭 ……
該局人事處的王處長也表示,照片上的人,的確是他們單位的公務員崔某峰,也是一名共產黨員。不過,他請瞭病假,已經很久沒來上班瞭。
武漢海事局人事處王處長
那麼,崔某峰是不是在休病假呢?知情人否認瞭這個說法。根據知情人的指引,記者來到牛六記牛肉粉面徐東店,員工告訴記者,崔某峰正是這傢店的店長。
牛六記牛肉粉面徐東店
牛六記牛肉粉面徐東店員工稱:這個店子是崔某峰全程管的,什麼東西、進貨都要他來管。他每天都要起早。每天早上四五點鐘來,晚上九點鐘才回去。
當天,由於崔某峰有事外出瞭,記者沒有見到他本人。然而在這傢餐館的墻上,記者發現瞭多位員工的健康證,其中就有崔某峰的,有效期到 2016 年 9 月 10 日。
此外,記者還發現瞭一份今年 5 月 3 日食藥監部門開出的監督意見書,崔某峰作為這傢餐館的被監督人在這份意見書上簽瞭名。
不過,這個崔某峰真的像店員所說的,在這傢店擔任店長嗎?在沒有見到他本人之前,我們記者不敢妄下結論,然而很快,謎底就揭開瞭。
7 月 20 日,記者再次來到這傢餐館,見到瞭崔某峰本人。對話如下:
記者:你是這裡的老板嗎?
崔某峰:我在這裡負責。
記者:你這個店開多長時間瞭?
崔某峰:一年瞭。
記者:你也幹瞭有一年瞭?
崔某峰:對啊。
而且隨後崔某峰所在餐館的法人夏老板向記者證實,崔某峰是他安排在徐東分店的負責人,從今年上半年開始就在徐東店工作,盡管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工資一直都是由他來發放。
由此可見,崔某峰確實是這傢店的店長。那麼問題來瞭,崔某峰到底得瞭什麼病,不能在單位上班,卻能在一個餐館從早幹到晚呢?對此,武漢海事局人事處的王處長表示:這有我自己的政策程序,我可以不跟你反饋。
而當記者詢問王處長是否知道崔某峰請病假以後身在何方,又在做些什麼時,王處長並沒有正面回答。
記者再次詢問崔某峰在病假期間是否享受公務員的待遇呢?王處長表示:我們是按照正常程序在給他發待遇,他是我的編制人員,就享受該享受的待遇。
就這樣,崔某峰一邊在餐館做事拿著老板發的工資,一邊不在海事局上班卻拿著財政工資。而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經有關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同時,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此外,崔某峰是共產黨員,他的行為同時也違反瞭《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中關於禁止黨員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規定。
但面對如此明顯的違規行為,王處長表示,他們暫時還不能對崔某峰的行為定性,需要調查才能下結論。王處長稱,這個事情需要根據調查來定性,在還沒有定性之前我們就還不能確定他是不是在外頭從事第二職業。
更讓人萬萬沒想到的是,就在記者去過武漢海事局四天之後,7 月 25 日,記者意外得知崔某峰已經向武漢海事局提出辭職,並且獲得單位的批準。這調查結果還沒出來呢,為什麼當事人就辭職瞭呢?
對此,王處長表示,記者上次離開後沒多久,崔某峰就向單位提出瞭辭職。" 我們按照正常程序走,批準瞭他的辭職 ……"
此外,王處長還表示,他們之前已經找崔某峰瞭解過情況,經過調查,崔某峰的確在請病假期間在外做事。不過王處長強調,崔某峰的這種行為並沒有違反《公務員法》,處罰也沒有依據。
但對此,湖北晶湖律師事務所林曉璐律師表示:崔某峰身為一名公務員,請病假在外從事第二職業獲取報酬,這是明顯違反《公務員法》的違規行為。
同樣令人不解的是,根據《公務員法》: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崔某峰被群眾舉報後,正處在單位核實情況的關鍵階段,此時辭職為何獲批呢?
武漢海事局人事處王處長稱:他(崔某峰)的辭職也是正常手續的,沒有條款是不允許他辭職的,你當初提出的情況,我們在核實,核實當中出現瞭這個辭職。
如此一來,崔某峰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下一步武漢海事局就沒有辦法再對崔某峰進行處理瞭。隨後,記者找到武漢海事局的上級部門——長江海事局。
長江海事局人事教務處工作人員表示:他要是在職,我們還可以對他進行紀律處分,辭職就像撤職,就跟開除差不多的,我們對他最大的處理就是開除,相當於辭職,當然這是兩種概念。
江濤點評:公務員違規從事第二職業,武漢海事局工作人員卻表示,當事員工沒有違反《公務員法》,並說沒有處罰條款。事實上,《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明文規定:公務員違法違紀,可以處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以致到開除。而且,作為一名共產黨員,崔某峰的行為也明顯違紀。我們不清楚,在這件事情的處理上,武漢海事局到底在顧慮些什麼呢?讓黨紀國法在這裡變成瞭一紙空文!對於此事接下來的發展,我們將繼續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