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男子貸款 120 萬元後 犯下一個很少見的罪

07-29

這樣一個罪名,你肯定沒有或很少聽說過——高利轉貸罪。日前,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從南昌市西湖區法院獲悉,南昌一起高利轉貸案宣判,從銀行以購買服裝經營周轉為名的萬某等人,貸款 120 萬元後轉手放高利貸賺利息,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 11 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 35 萬元。

采訪中,多名法律人士向記者證實,高利轉貸是個少見卻又常犯的罪,此前有不少企業在打 " 擦邊球 ",從銀行申請貸款後並沒有用於生產,而是借出放貸,但因沒有人舉報難以發現。

南昌男子利用銀行貸款放貸賺利息

記者從南昌市西湖區法院瞭解到,2014 年 3 月,萬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夥同陳某、曹某,以三戶聯保形式向南昌一銀行,申請貸款 120 萬元(貸款期限一年)用於購買服裝經營周轉,貸款發放形式為受托支付。

2014 年 3 月 17 日,該銀行將 120 萬元貸款發放至萬某賬戶後受托支付到曹某賬戶,次日曹某將該 120 萬元貸款轉回至萬某賬戶。同月 18 日,萬某將該筆 120 萬元貸款及賬戶內其餘資金,分兩次匯至祝某(涉嫌詐騙,已另案處理)處賺取高額利息。

經江西省中正司法鑒定中心,萬某自 2014 年 3 月至 6 月期間,借款 120 萬元至祝某處,獲利達 44.3531 萬元。

2016 年 9 月 1 日傍晚 7 時許,偵查人員在南昌市進賢縣一酒店房內將其抓獲歸案。

" 另查明:至 2015 年 2 月 14 日,被告人萬某歸還該銀行本金 120 萬元,利息 9.579667 萬元。其將全部違法所得退繳至法院。" 判決書記載,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萬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虛構貸款事由,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 34.7734 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

"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對於辯護人提出的指控獲利過高的意見,經查,涉案款項產生 44.3531 萬元利息,經過司法審計,且有賬本及往來流水為證,應予采信;但計算違法所得時,還應扣除被告人萬某向銀行支付的 9.579667 萬元利息。被告人萬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按時還本付息,未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萬某被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高利轉貸是個少見的罪

南昌市西湖區法院法官告訴記者,高利轉貸罪是個少見的罪,這個罪名,關鍵就是資金的來源是套取瞭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然後轉貸給他人,獲利數額又比較大。

不過,采訪中記者查閱到,雖然少見,但我省贛州、九江以及南昌,此前破獲過這類案件。

"2013 年 1 月中旬,陳某以自己店面要投資為理由,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從銀行貸來 90 萬元,加上自己原有的 140 萬共 230 萬元錢,全部打到一位做房地產朋友的賬戶上。到瞭該年 4 月,根據約定對方向陳某還款本息共計 276 萬元。而此間陳某向銀行支付利息 1.4 萬餘元,拋去自己 140 萬獲得的收益,陳某共通過銀行貸款轉貸的形式非法獲利 16.5 萬餘元。" 南昌縣檢察院在 2014 年 9 月通報瞭一起案例顯示,陳某案發前經營一傢頗具規模的二手車店,事業上有一定的成就,但因為高利轉貸被法院判處拘役 5 個月,緩刑 10 個月,並處罰金 17 萬元。

" 通過半年來的專項整治,先後破獲以吳某某為首的涉嫌高利轉貸團夥案 ……" 早在 2009 年 9 月,九江市公安局通報稱,刑偵支隊迅速成立專案組進行調查取證,經過調查後發現吳某某等人有高利轉貸嫌疑,並於 2009 年 7 月 30 日依法將吳某某刑事拘留,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汪某、羅某分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吳某某等 3 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另外,在興國縣,危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 90.5 萬元轉貸他人,違法牟利 18 萬餘元,原審法院以 " 無法確定數額是否較大 " 及 " 缺少主要證人證言 " 為由判決其無罪。經興國縣檢察院依法抗訴,這起錯案得以糾正,贛州市中級法院以高利轉貸罪,判處危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 18 萬餘元。

不少人在打 " 擦邊球 " 極易涉罪

" 拿銀行的貸款出借賺取利息差,達到一定數額就構罪瞭。" 采訪中,南昌多名律師告訴記者,從銀行貸款沒有投入經營,而是陸續以高利息出借給其他貸不到款的中小企業,賺取利息差,有不少企業和個人這樣做過,但因為查證比較難,如果沒有舉報,警方也不會主動去查證。所以,從法律上來說,這些人的所為就是打瞭 " 高利轉貸 " 的擦邊球,但是案件真正抵達法院獲判的很少。

"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南昌西湖區法官介紹說,自然人犯這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而如果是單位犯此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訪中,有不少市民擔憂的問題是,有人從銀行貸款出來,然後投入到炒房炒股當中,是否涉罪?

" 這個倒不會,有的貸款是需要說明貸款用途的,炒房炒股最多屬於‘變更用途’,但刑法對此沒明確規定,所以不構罪。" 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肖文軍律師分析認為,如果個人貸款出來是用於投資別人的生意,而投資回報當初雙方約定是穩賺不賠的,那麼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這類沒有風險的 " 投資 " 性質應為 " 明為投資,實為借貸 ",如果獲利較大,那就可能涉嫌 " 高利轉貸罪 " 瞭。

文 / 劉文鋒、聶濤、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葉偉、實習生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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