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楊某欠下郭某 350 萬元,法院判決後也不還款。沒多久,楊某離婚並給瞭前妻大量補償費。這讓郭某很生氣,他認為這是楊某在轉移財產和逃避債務,將其和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審理瞭此案。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郭某幾年前借錢給某公司,而該公司的法人就是楊某。2015 年 5 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某公司歸還其 350 萬元及利息。宣判後,楊某又提起上訴,最終被駁回。判決生效後,楊某並沒有履行相關義務,法院也沒有發現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後來,郭某發現楊某離婚瞭,便向法院申請調查他的財產情況。經查,楊某和前妻李某於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秦淮區婚姻登記處簽訂《離婚協議書》,辦理瞭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為:夫妻共同擁有的 50 萬元存款和 3 套房產以及寶馬車全部都歸李某所有,楊某支付經濟幫助金 200 萬元、精神損害費 50 萬元給李某。由於兒子在德國念書,楊某每年給李某 40 萬元孩子撫養費。同時,協議中還約定雙方中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郭某認為,楊某以離婚協議書的形式將名下財產進行轉移,故意轉移財產及逃避債務,損害瞭他的合法權益。他請求法院,撤銷楊某在《離婚協議書》中隊財產分配的約定,支付他的律師費 23950 元。
楊某和前妻則提出,他們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費、債務處理和經濟幫助、撫慰金的約定,並沒有放棄到期債權,也不是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在未償還到期債務的情況下,與李某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共有存款、房產、車輛均歸李某所有。從客觀上來說,這導致楊某對外無財產承擔所負債務的情況,顯然損害瞭郭某的利益。但是,子女的撫養、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不應當成為債權人撤銷權訴訟審查的對象。郭某主張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撫養費、債務處理、經濟幫助及精神損害賠償的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法院撤銷瞭郭某和李某的離婚協議中關於存款 50 萬元、共有房產、共有車輛的分割約定,並讓郭某承擔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編輯 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