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未及時救助 公安局賠 14 萬

08-26

遵義市播州區公安局因未及時履行救助義務,導致一名摔傷人員身亡。日前,習水縣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該局賠償死者傢屬 14 萬餘元。

2015 年 9 月 11 日,播州區公安局鴨溪派出所治安巡邏隊員雷某等人進行治安巡邏,吸毒人員劉某見有人巡邏,轉身逃跑時摔倒。雷某等人將其控制,並帶往派出所留置盤查。

上午 10 時 10 分,劉某在巡邏人員的攙扶下進入派出所院壩,後進入派出所工作區域。11 時 2 分,派出所工作人員將劉某從派出所送往鴨溪鎮衛生院搶救,經鴨溪鎮衛生院搶救無效,劉某死亡。

貴州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經鑒定,結論為劉某系因脾破(撕)裂、腹腔大量積血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後,劉某傢人向公安局申請國傢賠償,公安局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書》。

因不服播州區公安局的決定,劉某傢人提起訴訟。根據管轄權限,該案由習水縣法院受理。劉某傢人要求判令被告播州區公安局賠償其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 120 餘萬元。

經當事人申請,習水縣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結合傷者受傷後所處的地理、時間及醫療條件,即便在第一時間意識到劉某脾臟損傷破裂,及時送醫,搶救成功機會甚微。

習水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方公安人員沒有實施毆打或者其他體罰劉某的違法行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 "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 之規定,被告依法應對死者劉某因脾破(撕)裂失血及時送醫救助。

法院查明,死者劉某從摔傷後,一直在被告工作人員控制之下,無法自我救助,因此被告工作人員未及時實施救助,違反瞭前述法律規定。死者劉某是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但獲得救助情況也是影響劉某失血程度的重要因素。

法院認為,雖然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認為搶救成功機會甚微,但並未排除死者劉某搶救成功的可能,故被告未履行立即救助職責與死者劉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但所起的作用輕微,遂酌定情節作出前述判決。

判決後,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貴陽晚報全媒體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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