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南京南站猥褻 " 事件成為熱點,隨著更多細節的披露,如何防范兒童被傷害也成為更多人的關註點。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從合肥市蜀山區法院瞭解到,近三年來該院共審理猥褻兒童案 8 件,因暑假兒童多處於無人看管的狀態,猥褻兒童案多集中在夏季,而受害最為嚴重的為 8-11 歲年齡段女童。
案例:
近三年,合肥蜀山區法院受理 8 起
(網絡配圖)
給錢誘騙未果言語威脅
女童不敢反抗
2014 年 7 月底下午 2 時許,被害女童小敏(化名,8 歲)獨自在合肥某城中村水塘邊玩耍,酒後路過的王某(39 歲)遂生邪念,首先以給錢等方式對其進行誘騙,未果後采取言語威脅。看到小敏不敢反抗,王某猥褻瞭她,後小敏尋機掙脫逃離並告知父親。當天下午 3 時許,王某被隨後趕到的小敏父親找到,逃跑未遂被送至派出所。
判刑:案發後,經蜀山區法院審理,被告人王某犯猥褻兒童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以說事為由騙到傢裡
事後給錢要求不要告訴傢長
2014 年 7 月,57 歲的黃某趁隔壁兩女童(均 10 歲)獨自在傢之機,分別以有重要的事和她們說為理由,將她們誘騙至自己傢中予以猥褻,事後分別給予數額不等的零錢,並要求她們不要告訴傢長。事後,一女童母親發現女兒身體有異樣,經追問遂案發。
判刑:蜀山區法院經審理後,依法認定黃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哄到傢裡送瞭 3 隻鉛筆
不顧反對強制猥褻
2015 年 3 月中旬下午 4 時許,63 歲的周某在住所小區附近,遇見獨自放學回傢的小玲(化名,10 歲),遂上前搭訕將其哄騙至傢中 ,送其 3 隻鉛筆後不顧反對強制猥褻,因小玲執意要回傢周某才放手。當日,小玲近親屬報案,周某被抓獲歸案。
判刑:因周某近親屬自願補償被害人 5 萬元,被害人出具諒解書並請法院考慮周某年事已高適用緩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周某如實供述、自願認罪構成坦白,且取得被害人諒解,故從輕對其適用緩刑,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零六個月。
分析:
夏季多發期,熟人作案占半數
記者瞭解到,由於涉及未成年人,此類案件都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年齡最大 64 歲,最小的 29 歲,其中 40~50 歲被告人占多數,被告人均文化水平低,最高學歷為初中。
據經辦法官分析,猥褻兒童案中熟人作案占半數,有鄰居、小區保安等。值得一提的是,這些猥褻兒童的被告人作案手法並不復雜,多以問路、問事情、買零食、給鉛筆書籍等借口哄騙受害兒童去偏僻地區或被告人傢中實施犯罪行為,事後威逼利誘,要求受害兒童不要告訴傢長或他人。
另外案發時間較集中,多發於 7、8 月夏季暑假期間,13 時— 16 時的人煙稀少偏僻場所。法官分析,可能由於夏季受害兒童穿衣較淡薄,父母無暇看管使被告人有機可乘。
困境:
報案較滯後,群眾普遍認為量刑偏輕
" 兒童被猥褻,對其身心傷害難以預計,因其後果具有不確定性和嚴重滯後性,可能要在數年乃至數十年後方才顯現,對於量刑群眾普遍認為偏輕。" 合肥市蜀山區法院刑庭庭長杜衛根表示,對於此類案件均判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能在 5 年以上的隻有兩種情形:一是聚眾實施;二是在公共場所。由於案件特殊性,大多數被告人均屬個人單獨作案且場所隱蔽,司法實踐中量刑最高也隻能判到 5 年。
杜衛根說,由於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對於受到侵犯往往難以自知,大部分是傢長發現其身體異常經追問才案發,但距離犯罪行為實施往往已過數周乃至數月,對公安機關搜集證據造成困難。且多數未成年人不能全面陳述整個犯罪過程,司法實踐中存在部分事實認定困難的問題,由於該類案件隱蔽性,需要的證據包括被害人報案陳述,被害人傷情鑒定或就醫記錄,被告人的供述,父母親的證言等。
(責編:吳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