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分別有 " 議案 "、" 提案 " 提交,易導致 " 議案 "、" 提案 " 不分,將二者混為一談。今天的《兩會知多少》,小新就來說說這二者的區別。
" 議案 " 是人大的專門術語之一,是指由法定機關和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並要求人大會議討論、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
" 提案 " 是人民政協的專用術語,是指參加政協的單位或者委員個人向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交付有關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二者提出主體范圍、立案方式、辦理方式、辦理時限等方面都有區別。
第一是提出主體不同。對人大代表提出 " 議案 " 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不論哪一級的人大代表個人無權提,其中,全國人大一個代表團或者 30 名以上代表聯名,才可以提出議案。地方則是,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級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才可以提出議案。
關於 " 提案 ",依據全國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 11 條規定,政協委員可個人提,也可聯名提,人數不限。
第二是要求范圍不同。" 議案 " 內容相對較窄。代表法第 9 規定,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而 " 提案 " 涉及的內容相對較寬。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 12 條規定," 提案 " 主題應當圍繞國傢大政方針,有關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地方重要事務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問題等方面提出。提案內容應當實事求是,簡單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
第三是立案方法不同。根據代表法第 9 條規定,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根據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 17 條規定," 提案 " 隻要經過提案委員會審查,符合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便予以立案。
第四是法律效力不同。" 議案 " 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便具有瞭法律的約束力,承辦部門沒有辦與不辦的選擇,隻有決定如何辦,怎樣辦好。而 " 提案 " 沒有人大議案這種法律上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