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樂平奸殺冤案四被告人獲國傢賠償

08-05

據人民法院報 8 月 4 日電,8 月 4 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向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黃志強送達瞭該院作出的國傢賠償決定書。根據這 4 份賠償決定書,江西高院將向方春平等 4 人分別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 227.574146 萬元到 227.884814 萬元不等。

律師和三名賠償請求人(左二起為程立和、方春平、程發根)。

賠償請求人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黃志強以其被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分別於 2017 年 6 月 8 日、2017 年 7 月 5 日向賠償義務機關江西高院提出國傢賠償申請。江西高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與各賠償請求人進行瞭充分協商,各方就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達成瞭協議。根據達成的協議,江西高院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方春平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 137.677702 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90 萬元,合計 227.677702 萬元;向賠償請求人程發根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 137.574146 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90 萬元,合計 227.574146 萬元;向賠償請求人程立和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 137.884814 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90 萬元,合計 227.884814 萬元;向賠償請求人黃志強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 137.72948 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90 萬元,合計 227.7294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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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黃志強等人涉嫌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敲詐勒索一案,江西高院於 2006 年 5 月 31 日作出(2005)贛刑一終字第 02 號刑事判決,判處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黃志強 4 人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6 年 12 月 21 日,江西高院作出(2016)贛刑再 1 號刑事判決,撤銷江西高院(2005)贛刑一終字第 02 號刑事判決和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景刑一初字第 08 號刑事判決,宣告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黃志強等 4 人無罪。

此前媒體報道:4 個傢庭 13 年等待 江西樂平 "5 · 24" 案再審判無罪

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黃志強等人涉嫌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敲詐勒索一案,江西高院於 2006 年 5 月 31 日作出(2005)贛刑一終字第 02 號刑事判決,判處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黃志強 4 人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6 年 12 月 21 日,江西高院作出(2016)贛刑再 1 號刑事判決,撤銷江西高院(2005)贛刑一終字第 02 號刑事判決和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景刑一初字第 08 號刑事判決,宣告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黃志強等 4 人無罪。

江西高院

22 日 5 時許,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的傢屬從景德鎮樂平市出發,趕往 160 公裡外的南昌,聽取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宣判。

當日,法院判決:" 對四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應當依法改判四原審被告人無罪的意見,對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本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的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 …… 原審被告人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無罪。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隨著這一判決,曾被冤枉判刑的黃志強等四人,將回到闊別十幾年的傢中。

四人曾被判死刑,宣判數年後有人自認 " 真兇 "

2000 年 5 月 23 日晚,江西景德鎮市所轄樂平市發生一起命案,當地一超市店主蔣某某與隨行女子郝某遇害。

公安機關經偵查認定,樂平市中店村村民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及汪深兵(另案處理)殺害蔣某某,強奸殺害郝某並分屍,搶走兩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現金、手機、IC 電話卡等物品。

此後,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敲詐勒索罪對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提起公訴,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對程立和提起公訴。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於 2003 年 7 月 7 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上述四名被告死刑。宣判後,四人均提出上訴。

2004 年 1 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景德鎮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景德鎮中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後,於 2004 年 11 月 18 日仍判處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宣判後,四名被告不服,再次提出上訴。

2006 年 5 月,江西省高院改判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宣判後,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不服,提出申訴。

6 年後,一個名叫方林崽的犯罪嫌疑人自認是 "5 · 24" 案 " 真兇 ",他的供述讓黃志強等人看到瞭平反昭雪的機會。

經江西省高院證實,方林崽在另案供述中也曾自認是 "5 · 24" 案的真兇。方林崽的供述更加堅定瞭這四個傢庭為親屬伸冤平反的決心。

多年來,四原審被告人的傢屬一直在南昌、北京等地上訪申訴。" 經過四原審被告人親屬充滿艱辛的上訪和律師、媒體、各界人士的不懈努力,四原審被告人終於等到‘撥霧見日’的那一天,正義雖然遲到瞭但終究沒有缺席。" 程立和的辯護律師簡益平說。

再審宣判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夏克勤代表該院向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當面賠禮道歉,並告知其有依法申請國傢賠償的權利。

判決書

法院解釋改判三大理由

再審過程中,黃志強等人的辯護律師列舉瞭該案的幾個主要疑點:"5 · 24" 案缺乏證明四原審被告人實施瞭 "5 · 24" 案的基本客觀證據;四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與客觀證據、屍檢報告、現場勘查筆錄存在無法克服的矛盾。

江西省高院在再審判決中認為,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原審認定四原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四原審被告人有罪。江西省高院列舉瞭改判黃志強等人無罪的三個理由:

其一,根據再審庭審中檢辯雙方出示的物證檢驗報告、法醫物證鑒定書等新證據,以及江西省高院在立案審查和再審期間調取的新證據,四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與上述新證據及原審卷宗內其他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四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存疑。

其二,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誘供的可能,四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

其三,該案缺乏能夠認定四原審被告人作案的客觀證據。

此外,在許多人看來,自認是 " 真兇 " 的方林崽與 "5 · 24" 案息息相關,是黃志強等人平反的關鍵人。據瞭解,方林崽案已由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向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現正在一審審理中。

江西省高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喻德紅介紹:" 在本案再審中,辯護人有的提出蔣某某、郝某被害案系方林崽所為,有的提出不排除方林崽作案的可能。方林崽到底有無作案,是否是本案真兇,不屬於本案審理范圍。本案再審是在對本案原審事實和證據,包括再審期間新發現的證據,進行全面審理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新華社 " 新華視點 " 記者賴星

延伸閱讀:江西高院再審樂平奸殺案背後:12 年後另一嫌犯自供是真兇

樂平 "5.24" 案漏網的汪深兵於 2013 年在南昌被抓,2014 年被取保候審

多年前,當江西樂平黃志強的父親和同村的方林崽一起抽煙時,絕不會想到,眼前這個同村的 " 老實人 ",竟在若幹年後自稱是一起惡性案件的真兇。

那起發生在 2000 年的特大刑案中,黃志強被認定為兇手之一,終與其他 3 名 " 共犯 " 被判處死緩。

2012 年,方林崽因涉其他案件被抓,而後明確指稱自己才是黃志強所涉命案的真兇,2013 年 10 月在庭審時,方林崽又堅稱他是真兇。

這對黃志強等人來說,無異於曙光突降。自 2006 年以來,黃志強等 4 人傢屬不斷申訴、上訪,直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江西高院通過官網發佈消息稱,依法決定對黃志強等四人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敲詐勒索一案進行再審。

主動認罪的 " 真兇 "

方林崽的 " 秘密 ",或許還能瞞得更久。直到 2011 年 12 月 4 日深夜,樂平市一名三輪車女司機被劫持,女司機丈夫報警後,47 歲的方林崽才被抓獲。

但經調查,答案讓所有人意外:他還是多宗強奸殺人案的真兇。21 天後,樂平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 2004 年以來發生的十餘女性被侵害、4 起命案成功告破,方林崽涉嫌綁架、強奸、猥褻、搶劫、殺人。

那是一段讓當地女性惶惶不可終日的歲月:被害女性年長的有五六十歲,最小的卻隻有十來歲;工具多為繩子、斧子或尖刀;先從背後勒住被害人頸部,致昏後再強奸或猥褻,若遇反抗則殘忍殺害。根據當地警方的調查梳理,這是方林崽作案時的基本路數。

對此罪行,方 " 交待瞭全部 "。可在他交待的案件中,還有一起發生在 2000 年 5 月 23 日的命案。

這起造成兩人死亡的惡性案件,早在 2006 年就已告一段落。當時,法院認定的 5 名被告人中,黃志強等 4 人均被判處死緩。時至 2013 年 6 月,一直在逃人員的汪深兵也被抓獲。

似是一位 " 不速之客 ",方林崽突然闖進,這起早有定論的案件再生波瀾。2012 年 4 月 21 日上午,戴著手銬的方林崽到樂平市贛東北大市場指認現場,看到同村的村民鄒某和黃某,他勾勾手,示意兩人過去。

" 等我靠近時,他突然說‘綠寶超市的老板是我殺的’ "。鄒說,說完這些後,方立即被警察捂住嘴帶走瞭。

在 2013 年 10 月 30 日的庭審中,方林崽再次供稱 2000 年的那場命案是其所為。

" 人是我殺的,你們為什麼不查?" 面對方林崽的問題,審判長回應稱,公安和檢方已經做過筆錄,查過瞭," 沒有這個事 "。

審瞭 3 年的命案

方林崽口中的命案,案發時影響頗大。2000 年 5 月 24 日,樂平市中店村的濕地荒草裡,有村民偶然發現瞭當地綠寶超市老板蔣某的屍體。很快,與蔣同行的失蹤女子郝某的一隻手臂也被發現。

據當地媒體報道,直到 2002 年春節前,在警方的一次清網行動中,才發現一個名叫程立和的人可能與此案有關。

同年 6 月,中店村的黃志強、程立和、方春平和程發根都因涉嫌搶劫、強奸、殺人罪被逮捕,同村的汪深兵也被認定為嫌犯之一,隻是當時並未抓獲。

2003 年 7 月 7 日,景德鎮中院一審判處 4 被告人死刑。

根據判決書的描述,當日(2000 年 5 月 23 日)23 時許,程立和、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汪深兵在中店村‘無天底’田間小路上發現被害人蔣某、郝某時,上前索要錢財,被害人不從,爭執中汪深兵一刀砍在蔣頭部,郝某見狀逃走,汪深兵追趕。其餘 4 人便各持兇器朝蔣頭部、身上亂砍,致使蔣當場死亡。隨即,5 人先後對郝某進行輪奸。為滅口,程發根又找來繩子勒郝頸部,其餘 4 人按住郝,將郝勒死,後抬到附近樹林掩埋。為滅跡,次日中午,5 人抽簽決定順序後依次持刀將郝碎屍,並將屍塊裝入塑料袋各自拎走四處拋散。

一審後,4 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訴。江西高院也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4 被告人口供前後有明顯不一致,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景德鎮中院依舊維持原判。直至 2006 年 5 月 31 日,江西高院終審認為,原判對 4 人的罪行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 " 鑒於本案具體情況 ",改判 4 人為死緩。但 " 具體情況 " 為何,判決書並未明示。

2013 年 6 月,逃亡 11 年的汪深兵在南昌被抓獲。

被否決的 " 反證 "

多名參與過本案的律師認為,本案疑點頗多,其中最明顯的就是 4 人都沒有作案時間。

比如說黃志強,律師稱案發時他其實是在傢睡覺。方春平則在傢看電視。汪深兵的傢人清楚記得,汪十七八歲時就外出打工,"5.24 案 " 發生時,他正在福建晉江拉黃包車。在他們看來,汪和其他被告人也不是很熟。

據見過汪的律師稱,汪深兵還是從傢人口中得知警方在抓他,但對案情一無所知。

擁有不在場證據的也不止汪深兵一人。據其他幾名被告人的傢屬回憶,程立和當時也在福建打工,這一點可由其堂叔和朋友作證。

程發根則在景德鎮打工,案發那天還去買瞭摩托車,當時留下瞭定金便條。第二天,他嫌摩托車聲音不好聽,沒買成,隨後去瞭景德鎮曙光路的銀行取錢。這些,其律師也取瞭證。但程父稱,辦案人員後來認為,兩地間開車隻需一個小時,依然有作案時間。

不在場證明並不是 " 反證 " 的全部。

據澎湃瞭解,按照屍檢報告,被害人蔣某的創口都較規則地排佈在頭部右側,且有 7 處鈍器傷。這和黃志強四人所供述的亂刀砍死有很大出入。

案卷材料顯示作案時沒有戴手套,但現場收集到 3 個兔牌煙盒和 27 個煙頭,此外還有毛巾、紅色上衣、高跟鞋、摩托車等物,但警方均未提取指紋。

當時的辯護律師還稱,公訴機關認定黃志強等 5 人對郝某分屍,但除狗叼出的一段手前臂外,至今未能找到關鍵的人體部位,被告人指認的分屍、拋屍地點也均無發現。

2002 年 8 月,在案件宣告告破兩個月後,樂平公安部門在一份《說明》中也承認本案 " 未提取到有價值的物證 "。

更難解釋的是,如果根據判決書,案發次日警方勘察命案現場時,4 名被告人竟在距現場不到 400 米的樹林裡分屍滅跡。

" 從不恐慌 " 的 12 年逃亡路

2014 年 6 月 19 日,被取保候審的的汪深兵終於踏進瞭 12 年未歸的傢門。上一次離傢已是 12 年前,他躲過瞭十幾名便衣警察的圍堵,倉惶而逃。

親屬和鄰居們都在院子裡等著他,他姐姐還特別準備好瞭紅色的上衣鞋子,換上新衣的汪深兵滿眼通紅。父親忙著給院子裡的男人們散著煙,臉上掛著的仍是兒子歸來後的喜悅。

在接受澎湃采訪時,汪深兵說,逃脫在外這麼多年,他雖時常感到壓力,但從不恐慌。" 沒做過的事,怎麼會恐慌?" 他說,自己是想等著案子平反後再回來,不料還是被抓。其間,他最擔心的是日漸老去的父母和漸漸長大的女兒。

這麼多年來,陪伴汪深兵的還有那一樁樁被平反的案件新聞。" 我經常會上一些法治網站,看一些案子的報道,如浙江叔侄冤案、湖南唐慧案,這些都是轟動性的新聞。" 他說,這麼做也是為瞭瞭解更多的法律知識,才能知道怎樣保護自己。

雖然現在回瞭傢,但汪深兵知道,這種自由隻是暫時的。" 以前村裡人可能會帶著有色眼鏡看我,現在也隻是取保候審,隻有等案子真正公開平反,我才會感覺尊嚴找回來瞭。" 他認為,這些 " 需要的隻是時間 "。

賣房抵地去申訴

雖然沒有當庭見證方林崽 " 自首 ",但被告人傢屬從律師口中得知此事後,又一次燃起希望。

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都是傢中長子,案發時均已成傢並育有子女,就連年齡最小的程立和也有穩定的傢庭。

他們被逮捕後,四位年邁的父親則背負起瞭兒子們留下的重擔,除瞭養活孫兒,一賺到錢他們就拿去請律師,向各級法院申訴。

黃父說,這十來年,案子到哪裡,他們就跟到哪。常年輾轉於樂平、景德鎮和南昌,他都不記得跑過多少個來回。" 光請律師就花瞭十多萬元,也沒心思幹活,還是兒子的清白要緊。"

早年,他傢裡還有些地,但為瞭給兒子請律師,地都抵瞭出去,老房子也賣瞭,一傢人的生計全靠他打零工,老伴做手工活一個月也能掙個兩三百元。

方春平和程立和的父親都是年過六旬的老人,程發根的父親也已經 72 歲,他們每年都要到北京一到兩次,每個月到景德鎮、南昌數次,成瞭上訪專業戶,傢裡的經濟上都已山窮水盡。

但即使這樣,他們也不願停下來。" 每次與兒子通話,他都催促我趕緊申訴,不然方林崽被槍斃的話,他們就再也沒有機會瞭。"

2015 年 5 月 11 日,多名申訴代理律師到江西高院申請查閱案卷,但遭到拒絕。

直至 2015 年 7 月 6 日,江西高院立案一庭一副庭長承諾,安排律師在 8 月初閱卷。同年 7 月 31 日,江西高院決定立案復查該案。

2016 年 1 月 19 日,在立案復查即將到期前,經最高法批準,江西高院決定延長復查期限三個月,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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