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假離婚買房 丈夫去世妻被判無權繼承

08-03

" 房產銷售都婉轉地勸我和老公假離婚。身邊的朋友都直接勸我們去假離婚,復婚領個結婚證很方便。" 昨天,讀者陳女士打進熱線咨詢," 假離婚 " 買房真的方便、安全又經濟嗎?


記者從寧波市天一公證處瞭解到,不少當事人為瞭買房、擇校以及政策外生育等原因 " 假離婚 ",抱著僥幸心理以為鉆瞭空子,到頭來經濟損失巨大甚至人財兩空的不在少數。

" 假離婚 " 買房,丈夫意外去世妻子無繼承權

陳女士和先生在寧波市區已經有兩套房子,最近想在鄞州中心區投資一套房產。近期看瞭 4 個樓盤,都在限購范圍內,根據政策,夫妻倆不能再購買瞭。

看房的時候,跟房產銷售提到瞭我們不符合政策。銷售們都含蓄婉轉地建議," 可以考慮假離婚。把傢裡的房子放到一個人名下,另一個名下沒房的人再來買房。買完再復婚。"陳女士說,她有朋友這麼操作過,成功買瞭房。

昨天,記者接瞭 3 個 " 限購圈 " 內樓盤的推銷電話。當記者問電話那頭的推銷員:" 傢裡已經有兩套房子,不符合限購政策怎麼辦?" 對方無一例外地建議:可以假離婚啊!

有個銷售員說:" 現在的房產可以先給一方,夫妻倆離婚後,買好房子,馬上復婚。除瞭你們兩個,誰都不知道曾經假離婚過。"


事情真這麼簡單?

周爽(化名)在幾個月前也是這麼認為的,現在卻悔不當初。


周爽和丈夫在寧波經商多年,看著身邊的朋友靠投資買房也賺瞭不少,出於改善居住條件和投資兩個目的考慮,決定買套好房子。很快,夫妻倆看中瞭一套市值 500 萬左右的二手商品房。

沒想到,今年 4 月 24 日起寧波市正式施行住房限購、限貸政策,並同步出臺調整公積金貸款的政策。根據該限購政策,周爽夫婦無法購買這套二手房。

怎麼辦?根據中介的建議,兩人爽快地選擇瞭 " 假離婚 "。兩人約定,原有的兩套小房子歸周爽所有,使丈夫名下沒有限購區劃內的房產,等買好瞭房兩人再復婚。

" 我們兩個人感情很好,假離婚就是為瞭規避政策,根本沒有考慮要公平地分財產,匆匆忙忙就簽瞭離婚協議書。" 領瞭離婚證後,兩人很快就用共同積蓄買下瞭看中的房子並登記在丈夫的名下。根據原來的計劃,兩人應該很快復婚。

但你永遠不知道明天與意外哪個先到。周爽的丈夫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還沒來得及復婚 ……

前幾天,周爽來到瞭寧波市天一公證處,稱自己的丈夫過世瞭,倆人有一套房產,她要和孩子繼承丈夫的該套房產,所以前來申請辦理房產繼承公證。

周爽原以為隻是簡單走個程序。可公證處經過調查後,卻告知周爽已經喪失瞭對這套市值 500 萬房產的繼承權。工作人員解釋道,這套房產登記在周爽前夫一個人名下,從時間看,是周爽前夫在離婚後取得的房產,屬於他的個人財產,應由其父母、子女繼承。周爽作為前妻,沒有繼承權。

提醒:

法律上沒有 " 假離婚 ",當心人財兩空


" 假離婚 " 是市民口頭的通俗叫法。事實上,法律上並無假離婚一說。

《婚姻法》明確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隻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履行瞭相關程序,就具備法律效力。無論是真心離婚還是假意離婚,隻要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是真實自願的,未受到任何一方的威逼、脅迫,離婚行為就是有效的,不可撤銷。

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存在假意離婚,離婚登記也已經實際生效,除非能夠證明《離婚協議》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如果 " 假離婚 " 後有一方不願意復婚,那麼另一方也沒有任何辦法。現實中,當事人念及隻是 " 假離婚 ",往往草率簽訂離婚協議,處置財產,甚至往往為圖省事或達到政策要求,將房產、錢財劃歸一方所有,另一方 " 凈身出戶 "。離婚後,擁有財產的一方變心或將財產出賣,另一方在沒有防備的情況下往往因舉證困難無法否定協議的效力,導致索賠、追償失敗。

公證人員說:當事人規避政策與法律之時,往往也規避瞭法律對人性之惡的約束。實踐中," 假離婚 " 後,得益的一方拒絕復婚的案例非常多,導致離婚 " 弄假成真 "。比如,為瞭規避計生政策,有人苦心積慮和妻子 " 假離婚 ",約定房產、財產等都歸女方所有,讓妻子和其他人假結婚。孩子生下來後,妻子卻鐵瞭心都不肯復婚,男方隻能人財兩失。

為孩子讀名校 " 假離婚 ",損失近百萬

除瞭買房外,為孩子擇校而假離婚的夫妻也不在少數。

邵先生與秦女士夫婦倆 6 年前正是為瞭孩子能讀名校而假離婚的。

在獨生子天天讀小學前,夫婦倆為瞭天天上學的事操碎瞭心。夫妻倆名下的這套房子不屬於學區房,周邊對口的小學口碑不盡如人意。新買一套學區房的經濟壓力大又難以負擔。


怎麼辦?夫妻倆在微信朋友圈求助,得到 " 高人 " 的指點—— " 假離婚 "。

" 我們自己的房子對口的學校不理想,我父母那套房子是學區房,對口的小學初中在寧波都相當有名氣。" 邵先生說。

原來,根據相關政策:" 父母雙方離婚的適齡兒童,應根據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小孩及房產的判決來確定就讀學校。若房產判給一方,小孩判給另一方而寄居在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處的,經學校調查確認後,可給予照顧進入相應的小學。"

在 " 高人 " 的出謀劃策下,夫妻倆決定離婚,約定天天的撫養權歸邵先生,房子歸秦女士,這樣就能符合政策。

一切都如預想中的那麼順利,天天入讀瞭名校,夫妻倆也在當年 9 月份就復婚瞭。去年,秦女士病故。邵先生在處理秦女士遺產之時發現,當初的 " 假離婚 " 竟然給自己造成瞭近 100 萬元的損失。

原來,為瞭繼承妻子的遺產,邵先生來到寧波市天一公證處申請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公證處根據《民法通則》與《繼承法》的規定,告知邵先生對這套當時離婚時劃分給秦女士的房屋隻有四分之一的繼承權,份額等同於秦女士的父母與孩子。這讓邵先生非常不解," 這套房子是我們婚後一起買的,中途隻是‘假離婚’,而且又復婚瞭,這房子應該有一半是我的,怎麼會都是遺產?"

公證處告知邵先生:離婚後又復婚的,財產歸屬並不能自動恢復成離婚前的狀態。邵先生與秦女士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將這套房屋給予秦女士,即使復婚,這套房屋仍屬於秦女士的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沒有 " 假離婚 ",邵先生可以占有這套房產 5/8 的份額。計算方式為夫妻共有財產的 1/2,加上與孩子、妻子的父母共同平分繼承妻子 1/2 的遺產。

而在 " 假離婚 " 之後,卻隻能繼承到 1/4。

" 這房子現在起碼價值 250 萬,我這一下就損失近 100 萬啊!" 聽到公證處的解釋,邵先生內心五味雜成。

公證處提醒:

復婚並不能使財產歸屬自動恢復到離婚前的狀態,類似邵先生與秦女士的情況應在復婚後到公證處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約定房屋為夫妻共同共有,或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來源:寧波都市報

(編輯 劉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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