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性侵犯罪者拒之門外,這個限業規定好!

08-30

現代快報 /ZAKER 南京評論員 曹玉兵

最近,涉兒童性侵、猥褻事件,報道的比較多。如何有效預防 ? 公眾提出瞭各種意見和方案。上海市閔行區的做法,讓人眼前一亮。

8 月 29 日消息,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啟動 " 限制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工作 ",具體做法是,建立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黑名單信息庫,同時要求,區內教育單位、培訓機構、醫療機構、遊樂場所等單位,在招錄人員時,如對方有涉性侵害犯罪記錄,禁止錄用。

△啟動儀式現場 圖片來自上海法治報

性侵犯罪,嚴重觸犯法律和道德底線。這個污點,犯罪者隻能背負。提出職業限制,讓有性侵犯罪記錄的人 " 遠離孩子 ",不給其可乘之機,閔行檢方的做法,是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計,配得上 10 個大拇指,必須雙手點贊。

可是,即便這樣的好主意,還是有人提出質疑,比如有人認為,此舉觸犯瞭刑法修正案(九)相關規定,甚至稱建黑名單信息庫,可能泄露個人隱私。

真是這樣嗎?

仔細看 "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是這樣的,"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在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犯罪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限期為三到五年。"

這是質疑者的法律依據。認為是將禁業三到五年,改成瞭 " 終身 "。顯然,作為 " 下位法 "(嚴格來說都不能算)的(閔行區人民檢察院)規定,是不能與作為 " 上位法 " 的 " 刑法修正案(九)" 相抵觸的。

實際上,兩者並不矛盾。" 刑法修正案(九)",禁止犯罪者從事相關職業三到五 5 年,也就是說,犯罪刑罰執行完畢,三到五年內你不能從事相關職業。等於勸你改行,不過措辭上留有餘地。

而閔行檢方的規定,不是禁止你從業,而是說,即便你可以從事這個行業,但是用人單位可以不錄用你,將你拒之門外。等於是說,你在涉未成年相關行業,有明顯污點,以後別想在這個圈內混,直接斷瞭繼續從業的念頭。

由此可見,閔行檢方的相關限制,與 " 刑法修正案(九)" 的規定,還是有區別的。但兩者預防犯罪的 " 立法 " 宗旨,卻是一致的。

至於說,建性侵害犯罪人員信息庫,可能泄露個人隱私,想想也是醉瞭。如此質疑,是否意味著,我們要為這些犯罪人 " 保守秘密 ",甚至掩蓋住他們身上的 " 污點 "?公民的隱私權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但前提是合法正當。特定犯罪分子的罪行記錄,則無需遮掩。

這是有性侵犯罪記錄的人的 " 罪與罰 ",也是讓更多人加以警惕,避免受到傷害。

統計顯示,2016 年公開報道的 400 多起性侵兒童案件中,易於接觸兒童的職業的從業者占到 20% 以上,包含瞭教師、校車司機、幼兒園工作人員等。

所以,涉未成年相關職業,禁止錄用涉性侵犯罪者,這個 " 防火墻 ",設得好。少數質疑者,隻想問一聲,如果把這些犯罪人員留在你孩子身邊,你願意嗎?

(編輯 張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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