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8 月 4 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王珉受賄、貪污、玩忽職守案,對被告人王珉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2004 年至 2016 年,被告人王珉擔任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長、中共吉林省委書記、吉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中共遼寧省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1.46 億餘元。王珉擔任中共吉林省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幣 100 萬元。王珉作為中共遼寧省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籌備組組長、大會主席團黨組書記、常務主席,違反有關規定,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 2011 年中共遼寧省委換屆選舉、2013 年遼寧省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以及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換屆選舉中發生的拉票賄選未被及時制止,不斷蔓延,部分人員違法當選,嚴重損害瞭換屆選舉秩序和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致使國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玩忽職守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王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傢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財物已扣押、凍結在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珉貪污數額巨大,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已扣押在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珉玩忽職守,致使國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雖然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但因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從嚴懲處。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王珉簡歷:
王珉,男,漢族,1950 年 3 月生,安徽省淮南人,1968 年 9 月參加工作,南京航空學院機械工程系機械制造專業畢業,工學博士、教授。
1968.09 — 1972.04 安徽省舒城縣石崗公社插隊
1972.04 — 1975.09 安徽省淮南化工機械廠工人
1975.09 — 1978.09 安徽省淮南煤炭學院機電系礦機專業學習
1978.09 — 1979.09 安徽省淮南煤炭學院機制工藝教研室教師
1979.09 — 1981.12 北京航空學院機械系機械制造工程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1.12 — 1983.02 安徽省淮南煤炭學院教師
1983.02 — 1986.04 南京航空學院機械工程系機械制造專業博士研究生
1986.04 — 1987.09 南京航空學院機械工程系講師、實驗室主任
1987.09 — 1989.02 香港理工學院訪問學者
1989.02 — 1990.05 南京航空學院機械工程系副主任、副教授
1990.05 — 1991.12 南京航空學院機械工程系副主任、教授
1991.12 — 1992.03 南京航空學院秘書長
1992.03 — 1993.05 南京航空學院副院長
1993.05 — 1994.07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校長
1994.07 — 1996.12 江蘇省省長助理
1996.12 — 2002.05 江蘇省副省長
2002.05 — 2002.08 江蘇省副省長,蘇州市委書記
2002.08 — 2003.02 江蘇省委常委、副省長,蘇州市委書記
2003.02 — 2004.10 江蘇省委常委、蘇州市委書記
2004.10 — 2005.01 吉林省委副書記、副省長、代省長
2005.01 — 2006.11 吉林省委副書記、省長
2006.11 — 2008.01 吉林省委書記
2008.01 — 2009.11 吉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9.11 — 2010.01 遼寧省委書記
2010.01 — 2015.05 遼寧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5.05 — 2015.06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第十七屆、十八屆中央委員。(簡歷摘自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