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通訊員 盧思瑩 周澤鋒 2017 年 8 月 11 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 " 惠州中院 ")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對罪犯王某、鄧某、李某公開開庭宣判。宣判後,惠州中院依法安排上述罪犯與其傢屬會面。之後,對罪犯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鄧某販賣毒品被判死刑
2012 年 6 月,被告人鄧某到陸豐市南塘鎮購得甲基苯丙胺(俗稱 " 冰毒 ")8000 克,帶回其居住地博羅縣石灣鎮進行販賣。2014 年 4 月 22 日,鄧某再次到陸豐市南塘鎮,並於次日以 25 萬元的價格向李某(另案被告人,已判刑)購買甲基苯丙胺 10000 克,帶回博羅縣石灣鎮進行販賣。鄧某將毒品分別藏匿於其承租的博羅縣石灣鎮兩處住所內。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 4 月期間,鄧某將購得的甲基苯丙胺先後販賣給 " 大姐 " 等多人。同年 4 月 23 日,鄧某在博羅縣福田鎮將 30 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陳某。
2014 年 4 月 24 日,公安機關在博羅縣石灣鎮某花園小區抓獲被告人鄧某,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 9815.2 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 " 麻古 ")303.9 克、含四氫大麻酚及大麻酚成分的植物碎末 190.2 克。後公安人員根據鄧某的供述,在鄧某的另一租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 5791.3 克、甲基苯丙胺片劑 49.4 克。
綜上,被告人鄧某販賣甲基苯丙胺 18000 克,其中查獲 15606.5 克;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 353.3 克,含四氫大麻酚及大麻酚成分的植物碎末 190.2 克,均已查獲。
王某綁架多名被害人並致三人死亡
被告人王某、歷某(另案被告人,已判刑)為勒索財物,預謀綁架洪某之子小洪(被害人,歿年 13 歲),並準備瞭繩子、鐵鏈、鐵鏟等作案工具。2009 年 4 月 24 日 19 時許,歷某將小洪騙出,後與王某會合並將小洪帶到仲愷和暢六路東面、仲愷大道北面的小山上,二人用繩子和鐵鏈將小洪的手腳綁住。當日 21 時許,王某打電話、發短信息給洪某,索要三萬元贖金。次日 5 時許,王某用衣服將小洪的嘴堵住,並用塑料袋把小洪的頭套住,與歷某一起將小洪推進事先挖好的坑中掩埋,並在坑上面加蓋水泥板,致小洪機械性窒息死亡。後王某、歷某到銀行櫃員機上取走洪某匯入的三千元贖金,二人均分。
2009 年 3 月,被告人王某夥同馬某(另案被告人,已判刑)預謀綁架他人勒索財物,並準備瞭水果刀、西瓜刀、繩子等作案工具。當天下午,王某、馬某將一男性被害人(身份不詳)騙至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果園山上,二人持水果刀威脅和用繩子捆綁被害人,搶得現金 260 元。因被害人無法籌措到贖金,馬某和王某遂強迫被害人蹲到事先挖好的坑內,將其活埋殺害。
2009 年 3 月,由馬某在仲愷高新區某果園等候,王某出去尋找作案目標。當天下午,王某在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邊將派發廣告的一男性被害人(身份不詳)騙到前述果園。當被害人察覺情形不對欲逃跑時,王某持械毆打制服被害人,用繩子將被害人捆綁並丟棄在草叢中,後再沙石路旁的山坡山挖坑將被害人掩埋。
同年 4 月 9 日,被告人夥同馬某、歷某再次預謀綁架他人勒索財物。當天 23 時許,王某將被害人吳某(時年 20 歲)騙至仲愷高新區潼僑鎮與馬某、歷某會合。三人對吳某進行威脅、捆綁,並押至附近一偏僻工地,逼迫吳某打電話給親屬籌措 3.3 萬元到指定銀行卡。後吳某親屬分兩次匯入 2500 元贖金,均被馬某取走。次日晚上,王某等人發現現場附近出現警察而逃跑,吳某掙脫捆綁後報案。
李某搶劫他人財物 致一死一傷
2015 年 1 月 6 日凌晨 1 時許,被告人李某夥同他人密謀搶劫,後攜帶砍刀、匕首,駕乘摩托車行至博羅縣園洲鎮時,發現被害人關某(男,歿年 50 歲)正在一輛摩托車旁,遂決定搶劫關某。李某等人采用持刀威脅、搜身、毆打的方式對關某進行搶劫。期間,李某持匕首向關某的左肩前側處捅刺一刀,其他人等對關某拳打腳踢,後未搶到財物便逃離現場。關某被送醫院搶救,終因左側腋靜脈破裂、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同年 1 月 4 日 23 時許,被告人李某夥同他人攜帶菜刀、匕首,駕乘摩托車行至博羅縣福田鎮時,發現被害人倉某(男,時年 35 歲)戴著耳機獨自行走,遂決定搶劫倉某。李某等人持刀對倉某進行威脅、毆打、劃刺,造成倉某輕傷,並搶走倉某一部諾基亞手機(價值 45 元)和 700 餘元現金。
惠州中院審理上述三個案件後,分別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鄧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綁架罪判處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搶劫罪判處李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三被告人不服,均提起瞭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依法駁回瞭三被告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依法核準鄧某、王某、李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