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鎮江丹陽市人民法院丹北法庭審理瞭一起特殊的保證合同糾紛案,案件中的被告李木木是一名未成年人,他因為在一份借款擔保協議上簽字作保,要承擔 3 萬元的賠償責任。
記者從丹陽市人民法院瞭解到,2017 年 4 月,年僅 17 歲的李木木在劉水提供的一份借款擔保協議上簽字作保,借款金額為 3 萬元。2017 年 10 月,劉水聲稱找不到借款人,直接起訴瞭李木木。
第一次向李木木郵寄送達應訴材料未果後,審判人員上門送達,發現李木木出門未歸,僅有李木木年近七旬的奶奶留守傢中。老人此前已知道法院郵寄送達應訴材料一事,但因不識字不懂法,當時不願接收法院信函。
審判人員上門後耐心講解,打消瞭老人的顧慮,要求其配合法院工作,查明案件事實。老人收下應訴材料,並答應及時和李木木聯系。
案件審理中,審判人員對未成年的李木木簽字擔保效力問題及劉水事後擅自在擔保協議上添加的 " 李木木有固定工作和收入 " 內容進行瞭嚴格審查。
審判人員認為,李木木在擔保協議上簽字時尚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應的民事活動,但不包含本案所涉為他人借款提供擔保的行為,且其上述行為當時並未得到法定監護人的同意或追認,劉水亦未舉證證明李木木有固定的工作或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故李木木簽字作保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劉水事後擅自在證據上添加內容加重瞭李木木義務,且未得到李木木及其監護人的同意或認可,該行為亦不具有法律效力。綜上所述,今年 1 月,丹陽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水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編輯 劉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