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在部隊當逃兵,將來會被生活淘汰 "" 當逃兵無法給國傢交代,也無法給傢人、親朋好友交代 "" 一點苦都吃不瞭,算什麼男子漢 " ……這幾天,黔南州一名征集入伍人員因拒服兵役受到嚴肅處理的消息,經媒體報道後引起熱議 ......
案例
拒服兵役不僅讓傢人顏面掃地,還要受到以下處罰:
該縣征兵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對拒服兵役直招士官張智進行處罰的決定:
縣委組織部,縣委宣傳部,各產業園區(大學城、試驗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工作部門,省、州駐縣工作部門,各人民團體,各企事業單位:
根據省、州兩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要求,經該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拒服兵役直招士官張智進行處罰。現將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2017 年全省面向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過程中,獨山縣籍應征人員張智,自願在全國征兵網報名應征,通過瞭黔南州征兵辦公室組織的體格檢查、獨山縣征兵辦公室組織的政治考核,由省征兵辦公室審批定兵。入伍前,獨山縣征兵辦公室對其進行瞭思想教育,並按上級要求安排其簽署瞭《入伍承諾書》。入伍後不久,張智便拒服兵役。所在部隊及時組織新兵連幹部、班長、骨幹進行教育引導。縣征兵辦公室負責人 3 次通過電話與張智本人溝通,宣講兵役政策,鼓勵其積極適應新訓期間部隊管理要求,安心部隊生活、立志崗位成才,專門與其傢屬見面商討;其傢屬 3 次前往湖南衡陽,配合部隊搞好思想教育,幫助張智盡快度過從社會青年到部隊戰士的轉型適應期,同時帶去縣征兵辦公室梳理的拒服兵役有關處罰規定,向張智曉以利害,均無濟於事。最終,張智於 9 月 14 日被部隊退回。
張智拒服兵役問題發生在全省義務兵征集期間,不僅幹擾瞭兵役機關的工作精力,給所在部隊的管理帶來瞭負擔,更重要的是,在接受法規政策教育之後觸犯《兵役法》,挑戰兵役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聽之任之、不予懲治,必然助長拒服兵役問題和思想原因退兵的蔓延。為切實維護兵役制度的嚴肅性,警示教育全社會適齡應征青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貴州省軍區《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征兵工作的意見》(黔黨發〔2012〕34 號)及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都勻軍分區《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征兵工作的意見》(黔南黨發〔2014〕6 號)等規定,由縣各級各部門共同實施處罰:
1.對張智進行不少於 10 天的封閉式兵役法規教育和軍事訓練,由縣人武部實施;
2.責成其傢庭承擔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退兵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 950 元,由縣民政局實施,收繳經費納入新兵征集優撫優待和大學生入伍獎勵工作經費;
3.對張智按照 2017 年獨山縣優待金 5 倍標準處以罰款 39250 元,由縣民政局實施,收繳經費納入新兵征集優撫優待和大學生入伍獎勵工作經費;
4.張智不得參加獨山縣范圍內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錄,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和各相關單位共同實施;
5.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由縣公安局、縣教育局實施;
6.三年內不予辦理經商手續,由縣市場監管局實施;
7.三年內不得給予信貸優惠政策支持和利率優惠支持,由人民銀行獨山縣支行指導獨山縣各傢銀行共同實施;
8.不得納入困難補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幫扶對象,由縣民政局、縣住建局實施;
9.在當年作為違反兵役法規的反面典型,通過本級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對本區域內適齡青年起到警示作用,由縣委宣傳部指導所屬報刊、廣播、電視、門戶網站、微信公眾平臺等媒體共同實施;
10、報請上級在省、州范圍內進行聯合執法,由縣人武部實施。
獨山縣征兵工作領導小組
2017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 66 條規定: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1. 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
2.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
3. 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第 67 條規定: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