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試用期卻遭公司辭退,孫先生拿著勞動合同狀告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要求賠償兩個多月的工資差額 21 萬餘元。原來,公司在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中將月工資 9700 元手誤寫成瞭 97000 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日前經審理查明,工資書寫系公司筆誤,駁回瞭孫先生要求賠償工資差額的訴請。同時,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孫先生 10230 元。
試用期內被解雇,員工要求賠付差額工資
孫先生於 2015 年 7 月 6 日進入上海市浦東新區一傢公司從事生產管理工作,雙方簽訂瞭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寫明:" 試用期三個月內工資 97000 元 / 月,轉正後工資 9700 元 / 月 "。
入職兩個多月後,公司向孫先生發出《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開具瞭《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
幾天後,孫先生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兩個多月的工資差額 21 萬餘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0 萬元。經裁決,公司支付孫先生近 8 千元的工資差額和 1 萬餘元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法院。
公司認為,合同中寫明試用期工資 97000 元 / 月系筆誤,之前兩個多月一直按 9700 元 / 月的標準發放工資,孫先生從未提出異議,故不存在差額。
公司認為,孫先生隱瞞瞭自己的真實學歷。其實際為技校畢業,但簡歷上學歷填寫為本科,員工登記表填寫為大專。
孫先生在試用期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曾與其進行過溝通,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瞭勞動合同,故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孫先生則辯稱,公司並未按合同足額發放兩個多月的工資,且自己不存在提交虛假學歷、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勞動合同為公司單方解除,並未協商一致。
試用期工資標準成爭議點
針對雙方試用期工資標準存在的爭議,法院認為,根據常理試用期工資標準一般小於或等於轉正後的工資,本案合同中載明的試用期工資為轉正後的 10 倍,顯然有違一般社會認知。
公司實際按照 9700 元 / 月的標準支付瞭孫先生兩個多月的工資後,孫先生未曾向公司提出異議,也並未向法院提供應獲得高額工資的合理依據。故公司 97000 元 / 月系筆誤的解釋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差額。
針對勞動合同是否為雙方協商一致後解除的爭議,法院從公司提供的《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來看,上面載明 " 經雙方協商一致 " 僅為其單方表達,孫先生在 " 接收人 " 處簽字署期僅表示收到該份通知書,故法院確認公司單方解除瞭與孫先生的勞動合同。
孫先生是否存在故意隱瞞學歷的情形?
經查明,孫先生雖不符合公司招聘廣告中的學歷要求,且前後登記的學歷不一,但其入職時曾提交瞭真實學歷證書,公司也確認知曉孫先生的學歷情況並決定予以錄用,可見其並沒有故意隱瞞學歷。
孫先生是否不符合試用期內的錄用條件?
法院認為,公司雖提供瞭孫先生試用期間的工作認定,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曾對崗位的錄用條件進行過明確約定,也未證明該崗位相應的考核標準等具體情形。故公司解除與孫先生的勞動合同並無依據,系違法解除。
綜上,浦東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孫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0230 元,同時,無需支付試用期內的工資差額。孫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瞭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