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 丈夫獨吞 228 萬元

09-26

離婚後,她才發現丈夫隱瞞瞭一些事:他曾借給他人 228 萬元,而且已經索要回來,可簽署離婚協議時,他卻隻字未提。於是,她將他告上法庭。近日,潁東法院審理瞭這起案件,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妻子獲得 114 萬元。

今年 6 月,許然與趙亮因夫妻感情不和協議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進行瞭協商。

原本以為,離婚後雙方就可以各自生活。可離婚後,許然才得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趙亮曾借給李傑 228 萬元。今年 1 月,趙亮起訴李傑要求還錢。日前,法院判決李傑償還趙亮 228 萬元,趙亮已經拿到瞭這筆借款。

許然認為,趙亮隱瞞這個事實,導致離婚時他們未對該債權進行處理,侵害瞭她的權益。近日,許然起訴趙亮,索要 114 萬元。

法庭上,趙亮認為現在他們已經離婚,當時是他起訴李傑要錢,這筆錢應該屬於他。法官瞭解趙亮的想法後,耐心調解,最後雙方達成協議,兩人對 228 萬元進行分割,許然分得 114 萬元。 (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

說法

《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應包括: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 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應享有相應的權利。 ( 記者楊治好 通訊員齊素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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